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形成及其影响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启林,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钟乃雄,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管理世界

内容提要:

控制权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概念,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本文运用了基于股权割裂、渐进式转轨经济与东亚管理文化3个维度的分析框架,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低控制权形成的外部环境及其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低控制权现状容易产生所有权层面、所有权与控制权层面的双重代理冲突,进而降低了企业价值。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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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献回顾

      早在1932年,Berle和Means就给出了控制权的定义,一种是基于法律基础且围绕表决权问题,包括完全所有权控制、多数所有权控制和法律控制,另外一种是基于实际情况,如少数所有权控制和管理层控制。Marris(1964)、Walliamson(1964)和Manne(1965)等认为,Berle和Means没有考虑和重视市场对公司的控制机制,这种机制是通过接管来阻止经理人员滥用权利和挥霍公司资源的形式运转的。Domsetz(1988)强烈批评了所有权与控制分离而形成的“所有者被架空”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一旦有必要,分散的所有权可以充分地集中起来,对不称职的经营者给予恰当的指导,直到把他们炒掉。

      何自力(1997)较好地概括了控制权的3种定义:(1)“选举董事”论。所有者将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交给了公司内部的董事会,然后通过选择和决定董事会成员而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2)“决定公司政策”论。控制权是“决定一个公司广泛政策的权利”,这里的广泛政策包括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的扩张、公司的融资、公司的利润分配等4项政策;(3)“战略决策权”论。战略性决策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途,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战略决策权就是公司控制权,谁掌握了战略决策权,谁就控制了公司。上述对控制权的定义既存在着相互矛盾,也同时存在着难以量化的问题。Cuyvers和Meeusen(1976)以及Daems(1978)利用相对复杂的联锁董事方法计算控制权,而Porta等人(1998)给出的控制权计算公式是等于最终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拥有的直接控制权与间接控制权总和,即最终控制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将控制权与表决权相挂钩,为控制权的计算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控制权与控制是有区别的两个重要概念,Hart(1988)和Berglof(1991)将资本结构作为“控制”机制,其中的控制主要是在契约理论框架下讨论“事后”性质的剩余控制权,而本文控制权主要从财务学的角度讨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我国的大部分学者将控制权放在股权结构的范围内加以考虑,蒲自立和刘芍佳(2004)提出应基于股东会层面定义控制权,即大股东如何设计一个最低持股比例,既取得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又把控股所需要的资本投入减到最低限度(注:该文对有效控股权(控制权)进行了较好的综述,有效控制权包括了Cubbin-Leech概率投票计算法,Shapley-Shu-bik指数法以及Banzhaf指数法等3种方法。)。徐晓东和陈小悦(2003)根据国际上通常将控股股东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定为20%~25%,并因此推断我国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大多为控股股东,因此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等同于控制权(优势表决权)。宋献中和罗晓林(2003)对26家直接上市民营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民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接近50%,再考虑到其可能间接持股,所以多数民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他们还发现,民营上市公司上市后第3年第一大股东的比例比第一年有所下降,但幅度很小。

      由于将控制权与股权结构,特别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指标等同起来(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两者数量上是相等的),将导致对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实际上明显的“高估”。目前对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形成的外部环境目前缺乏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在香港和内地上市民营企业在控制权方面的差异,并试图从股权割裂、渐进式转轨经济与东亚管理文化3个维度解释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形成的外部环境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二、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现状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了内地上市民营企业样本249家,香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42家,共291个样本。

      样本选取标准是:在内地上市的民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该上市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必须是可以追踪的,且只能是自然人或家族;(2)若自然人直接控股,其与家族成员必须累计是第一大股东;(3)若自然人或家族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持有上市股票的,该中间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4)若自然人或家族同时采用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两种方式的,其控制权累计数必须能使之确保第一大股东的地位;(5)该公司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或经过财政部与国资委批准获得控制权)。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除了上述条件之外,最终控制人或家族必须来自内地,且该企业主要商业活动应在内地进行。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采集主要来自北京色诺芬公司“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以及《新财富》、《新财经》、《经济观察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财经媒体,在香港上市的民营企业的数据采集还得益于瑞银华宝的中国民营企业指数。

      (二)控制权计算方法

      现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冠城大通(600067.SH)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中大国际(0909.HK)为例分别计算控制性个人或家族的控制权(CON)与所有权(也称现金流权,CASH)。图1为两家公司的控制链示意图。

      

      图1 内地与香港上市民企控制链

      冠城大通作为典型的内地上市民企的代表,其特征是最终控制人或家族的控制链上的比例都比较低,控制权比例低,其控制权比例为计算结果表明,薛黎曦用了10.38%的所有权获得26.28%的控制权,实际上,因为薛黎曦的股份是法人股,按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股票的价值比(2003年12月31日该比例为2.18/9.86=22.11%),这样薛黎曦实际上只用了2.29%(22.11%×10.38%)的现金流便获得了冠城大通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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