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界定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前身是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投资,“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研发、生产、制造和经营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民营高科技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公有民营的高科技企业,以及由科技人员个人或合伙集资创办,挂靠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下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这里统称为“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二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采取个体、私营等经济形式的高科技企业,可称之为“私有民营高科技企业”或简称为“民营高科技企业”。本文中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界定为处于信息、生物医药、环保、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六大产业中的民营科技企业。 2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 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至今,虽历经曲折,但仍充满活力,这与国家对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逐步确立和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不断支持是紧紧相联的。 2.1 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确定历程 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民营企业,一直承受着诸多说不清的矛盾和困惑。其中对合法地位的渴求历程一直是辛酸而艰苦的。图1对宪法中关于私营经济和私有财产法律地位的修改过程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改革开放前民营企业法律地位的历史渊源及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 从宪法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确定来看。改革开放后,民营高科技企业是随着法律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逐步确定而发展起来的。通过宪法传达出的主流意识形态对民营经济所表现出由怀疑到谨慎到开放到认可的心路历程是清晰可见的。2004年,保护私产入宪,实现了“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财产法律形式保障,这消除了民营企业发展对生存环境的深深忧虑,必然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广阔和自由的天地。 2.2 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历程 高科技产业本身具有资金投入强度大、高风险、智力资本集聚的特点,而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由于起步不长,大多规模不大、技术创新能力不强、高级人才缺失,这种自身实力和产业特征的结合决定了,我国政府应肩负起帮助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起步并成长的责任。这并不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企业的行为,而是充分利用政府职能,完善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从而给予企业在高科技产业领域发展的支持行为。考察世界发达国家,高科技企业的诞生和成长从来离不开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
图1 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确定历程 资料来源:张帆,私产保护路线图,《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17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高科技产业给予了大力支持,这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得以快速成长的又一历史条件。表1的高科技大事表记录了我国政府对高科技的支持。 从表1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立大量高新技术开发区,从而为园区内高科技企业提供政策、资源、平台等多方面优惠和支撑;搭建科技共享平台,通过各种会议、研讨会等促进高科技创新实体和支持部门以及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基金以促进其创新频率和提升起研发水平;创建国家创新体系,通过实施“火炬计划”、“863计划”等一批提升国家科技实力的长期规划,改善高科技企业的基础科技支撑环境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通过宏观政策引导产业定向,有重点的发展和支持具有战略性和先进性的产业;为高科技企业国际化创造机会和给予扶植;国家领导人多次直接关注,传达了政府对支持高科技产业的意愿。 表1 政府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历程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支持,这是一条世界性的规律。 2.3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史 表2 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历史 时期 阶段 1978-1982年 获生存权,孕育新生 1982-1988年 一次创业,星火燎原 1989-1992年 躲避思潮,戴“红帽子” 1992-1997年 摆脱阴霾,重整旗鼓 1998-2002年 二次创业,深化发展 2003-现在 三次创业,全面发展 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的20多年中所遭遇的坎坷以及面对困境和挫折时体现出的顽强生命力令人深深感叹。以下我们将简要回顾这一过程,通过回顾使我们对现阶段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生存状态有一个历史的和辨证的认识,以期更清晰的探讨民营高科技企业面临的困境和制约其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1)获生存权,孕育新生(1978-1982年) 这个时期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十月怀胎”时期。1978年,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纠正了长期左倾错误对经济的严重破坏和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空间被释放了。此时,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相继开始出现。但由于当时还没有完全冲破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束缚,到1982年前,还没有出现“私营经济”这个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