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家族企业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形式,并且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全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获得了较大的进展。(注:目前,有关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不仅在北美,而且在亚洲(Pistrui,Huang,Oksoy,Jing.& Welsch,2001;Sharma & Rao,2000)、欧洲(Corbetta,1995;Gallo,1995;Klein,2002;Welsech,Gerald,& Hoy,1995)和南美洲(Curimbaba,2002)等地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文的目的在于扼要归纳近几年来西方家族企业理论的重要进展,并展望家族企业理论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家族企业的的定性 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起初是从家族作为参与经营的构成要素角度来进行的。这些构成要素包括所有权、治理和继承。但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这些构成要素在家族企业中的必要参与程度。例如,作为家族企业,其所有权是需要100%的家族独占、51%的家族绝对控股、还是仅仅一定程度的家族有效控股?企业的家族治理是家族企业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家族成员间的管理权继承关系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还是仅仅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就行? 在家族参与程度相同的前提下,部分研究人员以家族成员自身的感觉作为判断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一个标准。运用这种方式来定义家族企业在操作上是方便可行的,但接着产生的问题是那些自认为是家族企业的家族所凭借的标准什么?而且它有可能把许多在其它方面都符合家族企业特征、而家族成员不同意是家族企业的企业排除出家族企业的行列。 鉴于通过家族参与程度定义家族企业所具有的局限性,一些研究人员试图通过识别家族企业的本质来进行甄别。从家族对企业制定战略施加影响的角度,有人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在于超越当代(含当代)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的家族意图与远景(Donnelley,1964;Davis & Tagiuri,1989;Pratt & Davis,1986;Handler,1989,Shanker & Astrachan,1996)。Chua、Chrisman和Sharma(1999)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还需考虑到它的行为,并且指出家族成员联合占优的控制是家族企业中家族行为的底线。Habbershon等人则将家族性资源作为家族企业的本质的组成部分。这里家族性(familiness)是指基于家族参与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不可分的和相互依存的特殊资源和能力(Habbershon et al,2003)。 事实上,以上四个方面的本质要素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的,而且有可能整合为家族企业的统一定义。既然没有适当的行为,资源、意图和远景不能使公司成为家族企业,而行为也离不开其他三个部分,那么这四部分是不能分的。因此可以推断家族企业的本质必须包括: 1.家族当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意图; 2.由家族设定的能跨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远景; 3.具有实施和追求既定家族意图和远景的行为; 4.具备家族性资源。 比较基于家族参与要素和基于本质要素的家族企业定义,其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对家族企业前提条件的充分性的不同理解。家族参与要素定义方法隐含家族参与是家族企业成立的充分条件的理念;而本质定义方法则认为家族参与要素仅仅是必要条件和外部表现形式。只有当家族参与建立在家族控制远景和特殊家族陛资源基础之上时,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家族企业。 尽管定义似乎将家族和非家族企业描述成两类截然不同的组织,但是其中的家族参与性应看作一个连续的变量。Shanker & Astrachan(1996)指出,从操作层面上,家族企业的狭义定义可以是家族涉及参与日产经营与管理;而家族企业的广义定义是家族为企业经营制定战略方向。上述定义暗示家族参与性是多样化的,因为从日常管理到制定战略方针之间具有广阔的过渡带。Westhead & Cowlind(1998)使用同样的方法,对家族参与性的连续性进行了较好的分级。 假如家族企业是异质的,那么我们必须确定导致这些不同的所有重要维度。否则,实证研究将不能正确识别或合理区分对组织目标、战略或业绩发生影响的有关独立变量。考虑到这一点,Sharma(2002)根据家族在所有权和管理方面的不同参与程度将家族企业分成72个相互非交叉的概念种类。 Astrachan、Klein和Smyrnios(2002)提出评估家族对商业组织影响程度的连续刻度,并认为它由权力、经验和文化三个次刻度组成(F-PEC刻度)。由于它是依照参与要素的方法,在确定家族企业连续特征方面可能是一种具有美好发展前景的架构。 以Chua etal(1999)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为出发点,Chrisman、Chua和Steier(2002)等论证,在排除武断区分家族与非家族企业,围绕所有权、管理和继承意图,从统计上可以将家族企业从非家族企业中区分开来。他们利用聚类分析提出家族和非家族企业的二分法。利用这种方法在认知和绩效上能够发现家族和非家族企业间存在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性差别。(注:例如,最近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在S&P500中,比较受家族影响和不受家族影响的公司,前者表现得更好(Anderson & Reeb,2003)。)一系列其他有关家族和非家族企业的研究,如在道德规范(Adams,Tashchian,& Shore,1996)、继承和继承后表现(Fiegener,Brown,Prince,& File,1996;Gomez-Mejia et al.,2001)、对环境机会和威胁的感知度(Chrisman et al.,2002)、国际结构和战略(Tsang,2002;Zahra,2003)、公司治理(Randoy & Goel,2003)以及财务结构、生产力和收益性等方面的相关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因此,有足够证据表明家族和非家族企业在特定视野中是互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