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的缝隙中得以萌生,在商品经济的土壤中从拾遗补缺的补充地位成长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私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和产业进入领域不断拓深,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私营企业(注:笔者认为,私营经济与民营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营经济是一个表述经营主体的概念,是相对于我国公有经济的“官营”特征提出的,这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加快公有经济彻底实现“民营化”,用“民营”机制取代“官营”机制。私营经济虽然从字义来理解也是一个表述经营主体的概念,但我们在使用和理解这个概念时,已经约定俗成把它作为一个所有制概念,指以私营企业为细胞的私有制经济成分。)普遍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困境。本文从内部治理模式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私营企业内部治理模式的完善问题。 一、治理模式演变的必要性:产权缺陷和治理失效 1.私营企业股权主要集中在个人或家族手中 根据对全国私营企业投资构成情况的调查,在私营企业的投资结构中,虽然包括群众集资、其他企业和政府街道投资及海外投资等部分,但这些投资来源所占的比重都十分微小,主要投资者或业主个人占有企业绝对优势的投资总额。1996年业主个人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量约82.7%,1999年为63.0%,2001年为76.7%。[1](P131)在私营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呈“一股独大”现象,家族成员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家族保持着对企业的控制权。比如,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启昭及其妻子、女儿女婿等家族成员共持有公司股权的67.19%。郭朝先、陈斗仁在1999年进行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调查中,描述了私营企业股东构成的典型情况(见表1),他们的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股东构成中,业主与同姓、异姓兄弟共占企业股份的83%左右,企业股权由家族控制的特征十分明显。[2](P127) 表1 私营企业股东构成情况经典描述
可见,我国多数私营企业所有权高度集中在业主个人或家族手中,这种产权结构使投资主体通常局限在家庭或家族成员以及与家族有密切关系的亲友范围内,无法筹集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在这种封闭性产权制度安排下,私人资本社会化程度低,阻碍了资本的组合、联合,企业的资金瓶颈和规模制约成为私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许多私营企业做不大的根本原因。私营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新“一股独大”现象使公司内财产权利的界定和安排取决于个人的血缘宗亲关系,影响了企业契约关系和制衡关系的形成,同时可能导致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从而加大防范和监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3] 2.私营企业产权主体具有难解的行政权力情结和浓厚的宗法色彩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生活许多领域里都有“政治挂帅”的倾向。我国私营经济曾很长时期在体制之外或体制缝隙中成长,而经济资源主要掌握在体制内政府部门或官员的手中,私营经济发展中总免不了与体制内千丝万缕的联系。私营企业主出于经济利益或者财产安全的考虑,想方设法与政府权力部门或官员建立某种特殊的关系,这就使企业主对政府行政权力有一种情结。在政府改革不到位、外部制度环境不完善、私营企业还没有完全获得公平竞争环境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主的这种难解的权力情结,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好处,但同时也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集中表现在政府权力部门或官员对企业产权的任意干涉和驱使,破坏了企业产权的完整性,使私营企业也有“政企不分”的倾向。[4] 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的创业积累主体是以家庭血缘关系或家族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企业主个人财产往往与家庭或家族财产密不可分,企业产权的分配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或家族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5]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中,借助于本乡本土本地的社会关系网络而得以生存和发展起来的。这就使我国私营企业产权主体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和土生土长的地缘特征,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低,企业发展资金也局限于企业内部积累或家族实力,从而制约了企业规模扩大和技术升级,抑制了家族外人才的积极性。 3.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决策权力分配具有集权特征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有两类典型的情况:第一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管理层面基本为二级式,企业主或其家族成员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层任厂长或经理,完全控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下设生产科、销售科、技术科、财务科和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作为第二级管理层(图1)。这种组织机构设置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集权式直线职能制,普遍存在于股权比较集中、规模不大、内部管理层次不复杂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之中。
图1 大权独揽型组织结构图 第二类企业内部设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但没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根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调查表明,10年来私营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逐步完善,2002年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比例上升到了47.5%,而且有33.9%的企业设立了股东会,有26.6%的企业设立了监事会,设置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的企业比例也大幅上升,分别为27.4%、49.7%、27.4%(表2)。[1][6][7][8]但是,由于这些机构在私营企业中的设置极不规范,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私营企业还没有形成内部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相当多私营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往往形同虚设,在企业治理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并没有设置这些机构,更谈不上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