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理论家的视角中,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强效率意识、层级官僚理性是一个默认原则。可以说,企业的终极运做模式会遵循上述原则,但在过程中可能又表现出差异化甚至“背离”,出现权威并存、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等现象。将合伙企业与家族化结合起来,是解释这种差异化如何发生,进而又为何向组织理论默认原则转化的一种尝试。 通常情况下,合伙创业企业治理结构会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创业初期的治理模式选择,众多实践表明,在个人信任的基础上,模糊的合伙治理是创业初期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次,随着企业的成长,企业家能力资本化问题的提出,个人信任向算计信任的转变,控制权、索取权需要必要的让度与调整,而这一过程是不确定的,采取的治理方式的变迁与创业者的企业家能力是休戚相关的,这种调整可能表现治理上的效率改进或效率损失;最后,治理效率瓶颈的突破方式表现出多样化,但改进的原则应是遵循由家族化向非家族化转变。 一、治理的框架与性质 1.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 为分析方便,我们假设企业初始创业者为两人(i和j),他们之间存在由血亲或非血亲联结的特殊主义关系,各自占有50%的股份并均对企业经营行使相同控制权,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个体都有着相同的发言权。收益索取权假设为
取决于持有的股份(S)和企业的绩效(P),以个体i为例,收益索取权函数表现为:
而 企业的绩效又决定于经营者的能力(E)、努力程度(I)和其它因素(可归结为机会因素,用ε表示),用函数表示为:
综合式(1)与式(2),收益索取权函数可重新表示为:
式(3)显示,个体i的理论索取权收益将受到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个人持有股份比例、本人经营能力及工作努力程度、个体j的经营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其它机会因素。只有精确地对上述因素进行计算,并在收益决定中清晰化地定义务因素的权重系数,得出的收益函数才是合理的。但现实却极有可能是实行按股分配收益索取权的制度,也就是说简单地采取式(1)的方法。 令人头疼的问题还在于,合伙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除了受创业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影响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分享努力所产生的收益份额,函数可表示为:
其中
表示个体i对个体j的个人信任程度。 显然,这种复杂的相关性使得哈特意义上的治理问题出现了,代理问题的存在(所有者i和j互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说组织成员之间出现的利益冲突(如所有者i和j的收益表现为股份分成而非根据式(3)的科学计算,非此即彼式的利益分配制度必然造成一方事实上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以及与通过合约来处理代理问题相关的高交易成本的存在(所有者i和j企业家能力难以量化且努力程度难以观测),使得治理问题显得格外重要了,[1]当然,治理并不是要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而是着眼于治理效率上的帕累托改进。
2.家族化治理 一种观点认为,在创业初期,职权自然集中在创业者身上,他所承担的义务最大,如果企业是按照合伙制建立的,合伙人就必须花大量的时间共同决定如何划分责任,结果常常是合伙人中的一方比另一方的决定权要大。[2]我们并不赞同这一观点,我们的考察说明,合伙创业者在初期一般只有简单的分工,并无严格的控制权界定,在创业初期明确控制权等权利的分配,往往难以保证目标的一致性;相反,共同模糊的不确定性却给予了相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使双方在无须计较的环境下共同努力,促进创业目标的实现,这一点在未来市场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显得尤其突出。 企业资本、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家族化特性、高度的创业热情,以及以个人为载体的社会网络、彼此自发协调的家族化文化等天然地赋予了家族化企业丰富的关系资源,成为家族化企业创业优势的源泉。由于这种关系资源是难以契约化的,特殊意义上的个人信任以及其它人格化制度秩序就成为获取与保有家族化企业资源优势的重要机制,相应的控制权分配方式也应以保证这一过程的实现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权的模糊性与信任度的感受是成正比的,在创业初期,创业双方关注的是双方平等的地位,而不是由非均衡控制权可能导致的利益上的增加,因为前者更能保证创业目标的实现和更大的潜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