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家族意图与家族治理行为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新春,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广东 广州 510275) 任丽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该文在家族企业定义研究的基础之上,构建了家族意图——家族治理行为模型,并通过实证研究对珠江三角洲民营企业主在家族化意图和家族化治理行为方面的表现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测量,得出主要结论如下:具有不同自我认知的民营企业主在家族意图上存在明显差异;家族化“价值观”对家族化“态度”有正向的影响;家族管理意图与家族管理行为、家族控制意图与家族控制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家族所有意图与家族所有行为存在较大差异。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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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一直是管理学关心的主题之一。这不仅因为家族企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同时,也因为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从家族企业成长起来的,而且,家族企业模式仍然是当代绝大多数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在商业史和管理学的研究中,揭示了在不同文化和商业环境下家族企业的成长特征和管理问题。但实际上,家族企业并不是一个好的学术研究概念,因为,在这一概念中,包含着复杂的企业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不同文化和商业环境、不同的产业和处于不同成长阶段(规模)的家族企业都会表现出差异化较大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特征。本文则以家族化管理行为作为核心的研究概念,基本的考虑在于,不仅仅在家庭或家族企业中,即使在上市公众公司,家族化管理也可能是一种基本的管理行为模式。这里,家族化管理是指用系统的家族化取向的价值观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管理行为和组织方式,具体表现在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从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分配(公司治理结构)到企业的领导行为、用人制度、结构设计到工作程序等。这类企业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在家族化管理与非家族化管理之间的选择,因此,家族化在这里被看成是一种价值取向而影响管理行为。因此家族化管理强调的不仅是所有权被家族控制,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基于家族化价值观之上的管理行为。通过这一核心概念,可以更好地理解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之间的区别。家族所有的企业也可能是非家族化管理的,而非家族所有(控制)的企业也可能是家族化管理的。研究这种管理行为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这将目前在管理学理论和实践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制度化管理之外,找到与其有补充意义甚至具有“分庭抗理”价值(如在东南亚的企业中)的另一种管理模式。强调儒家文化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家族化管理相关的。第二方面,我们可以跳出家族企业研究中的概念界定困境,而将家族企业的多向度(维度)转变成价值——行为的单维度研究上,使得问题变得更为清晰和使得研究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家族化管理的研究可以将管理与特定的文化和商业环境的研究结合,这将使得研究的结论与中国企业的管理实践更密切地结合起来。

      二、从“二分法”到连续变量:家族企业的界定问题

      家族企业研究中首先必须面对的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定义家族企业(注:早在1989年,Handler就指出“定义家族企业是家族企业研究者面临的第一个也是最明显的挑战”(P.258),现在,这一挑战依旧存在。),或者说家族企业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家族企业的定义”(Littunen & Hyrsky,2000:41)。显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家族企业的问题。实质性的问题在于,学术研究概念上的家族企业应当包括哪些基本的特征和性质?或者说,应将现实中哪些组织管理和行为特征纳入家族企业的研究框架之中?因此,概念或定义问题本身就体现了对于家族企业性质等问题的探究以及学者不同的研究视角。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绝大部分研究者在进行家族企业研究时,为了特定的目的,尤其是为了研究方法方面的目的,认为企业或者是家族企业,或者是非家族企业,即将两者划定了一条清楚的界限。但实际上,在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之间并无清晰的界限。而人为地将企业二分为家族与非家族企业,反而会产生更多的问题而非解决问题。[1](P45~58)

      由此看来,以一个连续变量替代二分变量,似乎可以更好地解决家族企业研究中的定义问题,而一个重要的研究思路是从家族化管理的“价值——态度——行为”框架出发,界定不同的价值观如何影响家族化组织管理的态度,这又直接影响到家族化组织管理的行为。“态度——行为”在家族化组织管理上的表现抽象掉了具体的组织和制度选择,而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可比较的变量特征。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同时也是与现实高度吻合的一个理论框架。现实之中,企业是否采用家族化的组织管理行为,不是“是”或“否”的问题,而是程度上的差异。任何一个组织都会或多或少地渗透一些家族化组织行为,这尤其表现在一些非正式的组织行为和组织文化之中。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可以将“价值——态度”作为家族(组织)行为的一个“隐性”维度,因为它们是间接地、隐含地但可能是深层次地影响组织管理行为,直接的影响因素在“行为”上得到表达,因此,可以将具体的“行为”要素作为“显性”维度,具体如表现在“家族在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乃至继任”等行为要素上的特征差异,就体现了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上的家族化程度,态度受到价值观的直接影响,而行为又是态度的一种表达形式。同时,外生的因素或变量如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对于行为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如在法律履约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即便对家族继任并非持肯定态度的所有者,也可能在权衡代理成本和风险的情况下,考虑采用家族而不是外部经理人继任。但在研究处于同一外在环境中组织的不同行为差异时,外部因素的影响就可以看成是无差异的而不予考虑。

      三、所有权、管理权、家族继任——显性维度

      威斯特黑德和考林(Westhead & Cowling,1998)对先前研究所使用的家族定义进行概括,主要分为5类:家族参与、家族所有、家族管理、代际所有权传递以及多重情况。就每个定义进行分析,实质上都是家族参与三个维度的不同组合而已。具体而言,包括(1)绝大多数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是由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家族成员持有;(2)公司管理团队主要是由拥有该企业的家族的成员们组成;(3)公司经历了来自拥有该企业的家族集团的家族成员间的代际所有权传递。

      查、克瑞思曼和沙玛(Chua,Chrisman & Sharma)也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发现有些定义仅仅要求家族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控制权。[2](P19~39)如Barns和Hershon(1976:106)提出,家族企业是个人或家庭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戴利和多林格(Daily & Dollinger,1992,1993)则认为家族企业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姓担任企业总经理或占据企业核心管理职位,并且他们与企业所有者关系密切的企业。[3](P79~90)与此不同,有些定义则要求同时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Church(1969)指出家族企业所有资产必须为私人拥有,并且所有重要的管理职位都必须为家族成员占据。Corbetta(1995)将家族企业定义为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具有血缘关系、亲密的姻亲关系或者稳固的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足够大的风险资本(risk capital)股份,使得他们可以进行战略管理层面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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