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营金融制度需求的不充分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华民,广东金融学院华南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在读博士(广东 广州 510521)

原文出处:
当代财经

内容提要:

世纪之交以来,极力主张民营金融市场准入的理由在激烈的争论中得到了“锤炼”,变得更加具有诱惑力;但民营(筹办)银行的送审方案与章程设计却暴露出民营企业家急迫参与银行业的真实动机,且该动机与极力主张民营金融的学者们所列举的那些理由偏差太大。在社会信用等制度环境制约条件得到满足之前,新增设民营银行机构无益于真正的民营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也无助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优化,却有损于中国金融新秩序的确立与持续;至于能否实现“规范民间(地下)金融”和“瓦解金融‘黑市’”之目标,则取决于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化程度。针对真正的民营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问题,我们更加主张在完善制度建设基础上对现有小银行类存款机构的改造,因为该措施具有等同制度变迁收益前提下的最小社会成本优势。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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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营金融呼声:引言与文献述评

      樊纲等(1993)[1]首次提出“民营银行”概念,并倡导民间金融合法化,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以及通过构建民营金融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金融新秩序。他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且与地方各级政府产权关系纠缠不清时,中央银行很难对国有银行实施“动真格的”监督与管理。在产权不完整,且在地方政府干预下,国有银行部门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遵守市场秩序,银行业信贷市场秩序只能寄托于计划安排。因此,要建立市场秩序,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像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创建民营银行,走“体制外发展”之路。

      中国经济在1997年进入萧条期,一度使国有银行、新兴股份银行以及由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陷入经营困境。该宏观经济背景,使得樊纲等人(1993)发出的创建民营银行的呼声几如泥牛入海。几年沉寂之后的2000年7月9日,国际国内50余位经济学家云集西安,为中国当时的金融形势把脉。徐滇庆等在列举了:(1)改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2)培育“抵御”“侵略”的新生力量;(3)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竞争;(4)释放民间金融需求压力和规范地下金融风险以及瓦解金融“黑市”等有必要创建民营银行的几个重要理由之后,着手开辟中国金融业的异类战场——民营金融。从此,一股民营金融的理论热浪劲儿冲击着中华金融理论市场。

      大凡呼吁创建民营银行的文献,尽管连民营银行概念(钱小安,2003)[2]以及民营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华南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01)[3]等都还没有弄清楚,就把“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改善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作为第一重要理由。他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把民营经济提升为了社会投资的新兴力量和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最主要部门,甚至在有些地区,民营经济已经挑起了地方经济的大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为实现充分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改革20年来,其工业增加值已占全社会总量75%的非国有经济所利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占全社会信贷资金总量的比例却不超过30%,并且至今没有发展起或准确来讲是没有被允许发展起一个与非国有经济相适应的、为之服务并共同成长的非国有银行业(樊纲,2002),[4]非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融资渠道的制约。因此,在大银行为大企业服务、小银行为小企业服务的市场竞争规律中,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其充足理由(徐滇庆,2002a)。[5]

      然而,2003年7月,几家民营(筹办)银行向专家论证会提交的筹办方案及章程设计,却与理论家极力主张构建民营银行的初衷大相径庭;其章程设计暴露了一个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急迫参与银行业的真实动机。该动机不过是为实现其政治利益追求铺设一条更加便捷的经济路径而已;打造民营银行、为民营经济主体服务,不过是一个因为冠冕堂皇而较有诱惑力,进而容易获得社会支持的口号罢了。

      二、民营金融制度供给无助于民营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

      我们不否认民营经济的整体发展壮大遭遇到了融资渠道的瓶颈制约,构建更多的中小银行或许能够对中小企业融资有所帮助;但如果认为,人为地制造几家民营银行就可以疏通民营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那么提出制造民营银行的学者们也太天真了。从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信贷资产结构来看,无论经济膨胀时期还是经济萎缩阶段、无论是国有银行地方分支机构还是新兴股份商业银行乃至城乡信用社,有几家金融机构是把其信贷资金的主要取向定位于民营小企业的?就连有“民企之家”之称的中国民生银行,其对私人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又占其总信贷资产的几何?城市商业银行都在借助地方政府的支持同国有大银行竞争信贷批发业务,那么新成立几家民营银行就能够规避中小民营企业的比较风险劣势(见图1)(华南金融研究课题组,2001)?[3]在存款利率受到严格上限控制的管制金融制度中,一方面存款部门更愿意把盈余资金存入风险低的大银行;另一方面民间(地下)金融势必继续存在,使得民营银行即便许可出生,如果不采取高息揽存,也难以吸收到维持银行生存的底限存款。同时,在贷款利率上限受到严格管制的金融制度中,信贷配给现象将客观存在;如果民营银行不把其信贷资金配给到费用较小且具有比较风险优势的优质中大型客户(既包括有政府支持背景的国有企业,也包括效益高的民营大中型企业),那么其选择绝非理性的。这样的民营银行将不能被称为市场经济下的利益主体,而只能被认为是民营小企业的救世主。

      换个角度分析,规模以上且效益好的民营大中型企业当然是民营银行所关注的,比如海尔集团、新希望等,但这类民营企业同样是国有大银行争相服务的对象。这类民营企业根本不愿意到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民营银行去贷款,因为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倾覆中小银行,进而拖累借款企业的稳定发展。另外,如果说新建民营银行仅仅是用来打通民营经济内部资金的横向联系和流动(钱小安,2003),[2]那么学者们提倡建立的民营银行只能定位于合作金融机构或者社区互助银行,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是规模以上的商业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这种逻辑结论与民营(筹办)银行章程设计反差太大,他们都表示要在短期内发展成为规模以上银行,甚至提出要在20年内打造东方花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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