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的短暂沉寂之后,后实践美学开始挑战实践美学,由此引发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美学界的一场最大规模的讨论。1994年,潘知常在《学术月刊》发表了《实践美学的本体论之误》一文,引起美学界的普遍关注。随后,杨春时连续发表了《超越实践美学,建立超越美学》(1994)和《走向”后实践美学”》(1994)两篇文章,首次提出“后实践美学”概念。张弘也撰文《存在论美学:走向后实践美学的新视界》(1995)为后实践美学助阵。这样,“生命美学”、“超越美学”和“存在主义美学”这三种全新的美学主张在后实践美学的旗帜下开始向实践美学发难,两大阵营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潘知常就提出应该从人的生命活动而不仅仅是从实践活动入手去考察美学问题,他把这一主张表述为“生命美学”。“生命活动是一个与人类自由的实现相对的范畴,而实践活动、理论活动、审美活动则无非是它的具体展开(犹如自由也相应地层开为基础、手段、理想等三个重要维度一样),其中,实践活动对应的是自由实现的基础,理论活动对应的是自由实现的手段,审美活动对应的是自由实现的理想……因此,从生命活动入手,就可以进而把审美活动作为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类型来加以把握,并且从作为人类自由生命活动的理想实现这一特定角度,去考察审美活动本身。”(注:潘知常:《关于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学衡网2002年4月。) 从人的生命活动来观照美学,需要注意的是如何打破人们思想中存留的对人的生命活动的某种误解,因为传统思想通常把人的生命活动理解为脱离实践的一种非感性甚至动物性的活动,而依附于人的生命活动的生命美学也必然会被曲解为是对实践活动的脱离,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的否定。潘知常在为生命活动辩护时说,“当我们沿着马克思所开辟的思想道路,把从人类生命活动的角度考察审美活动的美学约定俗成地称之为生命美学(恰似因为强调从实践活动的角度考察审美活动而被约定俗成地称之为实践美学),又有什么可以非议之处呢?何况,强调人类生命活动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于实践在人类生命活动中的地位的排除,难道马克思在使用‘生命活动’来描述‘人的类特性’时是‘排除’了实践在人类生命活动中的地位吗?显然没有。为什么当生命美学使用生命活动这一术语时就是对于实践在人类生命活动中的地位的‘排除’呢?实践活动是生命活动的基础,也是生命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人类与动物相互区别的关键之所在,离开实践活动,何谈人类的生命活动?这难道不是生命美学所反复强调的基本原则吗?……从另外一方面看,人类的生命活动又毕竟并非只是实践活动,在其中,还存在着一种生命活动的特殊类型——审美活动。它有其特殊的价值、特殊的内容,特殊的功能、特殊的规律、特殊的意义,从生命活动类型的角度而言,它既不与实践活动重叠,也不与认识活动重叠,从生命活动的价值类型的角度而言,它既不与求真活动相重叠,也不与向善活动相重叠,从生命活动的超越类型的角度而言,它既不与现实超越重叠,也不与宗教超越重叠,它是自由内化为人的本性、内化为人的需要的结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美学之为美学所要研究的又毕竟只是作为一种生命活动的特殊类型——审美活动。”(注:潘知常:《关于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学衡网2002年4月。) 从这一意义上说,“生命美学”从未忽视过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的强调,也从未片面强调过人的非理性、动物性。 对实践在美学中的意义,潘知常在评价实践美学时已有过比较明确的评说,认为实践美学“把实践原则引入认识论,为美学赋予以人类学本体论的基础,并且围绕着‘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自然的人化’)这一基本的美学命题,在美学的诸多领域,做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开拓。”(注:潘知常:《实践美学的本体论之误》,《学术月刊》1994年第12期。) 但也不能不遗憾地看到,实践美学在思维模式上缺乏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一、实践原则和“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自然的人化”)这一美学命题是理性主义的,其中的目的论的思维方式和人类中心论的文化传统停留在主客二分的层面上,致使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成为美学的基本问题,导致了对审美活动中个体作用的忽视。二、实践美学在如下五个方面混淆了实践活动和审美活动:(1)实践活动是以制造和使用工具为前提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审美活动的基础,二者有着质的不同。(2)实践受理性的指导,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实践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与改造;审美活动也受理性指导,但主要是非理性的活动,是不能以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来概括的,其自由也不是对必然的认识与改造。(3)实践主要是社会活动,审美活动也有社会性,但要通过个体活动表现出来。(4)实践活动本身并不必然有终极意义上的价值判断,而审美活动必然地与人的终极价值判断有密切的关系。(5)实践主要是一种现实活动,表现为物质性和功利性,指向感性对象,以物质性劳动为中介改造现实世界;审美活动主要是一种超现实的活动,表现为精神性和超功利性,它不指向感性对象,以语言符号为中介改造理想世界。三、实践美学经常把美学问题转换为美学发生学的问题,而且“这种内在的转换,要求把自足的一元世界变成非自足的二元世界,然后通过被动地从追溯和还原的途径描述二元世界间的发生渊源的方式,去追问作为终极价值的美。这导致美学必须以对超验的绝对存在的假定为前提。二元结构迫使它不得不把逻辑的设定实在化,接纳一种独断论前提,并且不得不寻觅一种超出于人的视界,去客观地超时空地约定和建构美,结果,逻辑的约定和建构变成了历史的描述和说明,无论如何也无法达到逻辑的自足,相反却陷入了二律背反的悖论,本体论自身也走向了非历史性、非敞开性、非自足性。越是追问,美就越是不在”(注:潘知常:《实践美学的本体论之误》,《学术月刊》1994年第12期。)。所以,实践美学所获得的理论的同质性、整体性、同一性无疑是以牺牲异质性、个别性、非同一性为代价的。潘知常进一步指出,生命美学和实践美学实质上都不反对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分歧在于对这个原则的理解。美学界“存在着三类与实践原则相关的美学,一类是马克思本人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美学,一类是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作为自己的某种理论基点的种种美学(其中也包括生命美学),第三类是上世纪80年代风靡一时的‘实践本体论美学’(即过去的客观社会派的演变,以李泽厚、刘纲纪先生为代表)。”(注:潘知常:《关于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学衡网2002年4月。)“生命美学”质疑的是“实践本体论美学”,因此,对实践美学的批评要同对马克思本人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美学的批评区别开来。实践美学严重地误读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原则,忽视实践活动的消极意义、无节制地夸大人的力量、把实践活动作为审美活动的惟一根源,这是因为对“从传统的理性主义、目的论、人类中心论、审美主义等知识背景的角度去阐释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的缺憾”缺乏应有的警惕(注:潘知常:《关于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学衡网2002年4月。)。当然,尽管潘知常试图澄清对“生命美学”的误解,但其中的疑点仍是需要思考的:如区分生命活动与实践活动的依据何在?如何评价传统的理性主义在审美活动中的价值?“生命美学”如何扬弃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