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5)02-0141-06 《矛盾论》这部重要的哲学著作,自发表以来已为人们反复地解读。其中长期流行且最为重要的一种解读是纳入教科书体系中,使之成为其实体性哲学之一部分的解读;另一种重要的解读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唯物主义兴起之后,一些研究者试图作出的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的解读。这两种重要的解读虽然有很大差别,但都是可以归之于一种理论哲学传统之中的。与之不同,笔者这里试图提供一种基于实践哲学传统的解释,并认为这种解释更能把握住毛泽东哲学特别是其辩证法思想之实质。 一 为阐明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我们须从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这两种对立的哲学理路的区别说起。关于这种区别,笔者在别处曾有过论述(注:参见拙作:《新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理路之检视》,《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笔者的主要论点是: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是人们进行哲学思维的两种可能的理路。这两种哲学理路是由理论与生活实践的关系所决定的。一种哲学理路,如果认为理论思维为生活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理论思维并不能在生活之外找到立足点,认为理论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它就是实践哲学的理路;一种哲学理路,如果认为理论理性可以在生活之外找到自己的阿基米德点,认为理论理性高于实践理性,它就是理论哲学的理路。基于这种划分,笔者还论证了,从柏拉图一直到胡塞尔的西方哲学的主导理路是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虽然有过重大发展,但终归未成主流;而中国传统哲学的主导理路则是实践哲学,理论哲学虽在古代出现过某种萌芽,但终究未能彰显。而马克思哲学属于实践哲学的理路,或者说,马克思是西方现代实践哲学的奠基者。 这里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一种现代实践哲学,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毛泽东哲学。按照传统的教科书体系来理解,毛泽东哲学只能是一种理论哲学,也就是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阐述的辩证法只能首先是纯粹客观的、与人的活动无关的自然规律,然后才有人对作为自然规律的辩证法的自觉适应和利用。实践唯物主义的阐释在突出人的能动性即主体性方面,对教科书解释有重要突破,但由于仍陷于主客二分的框架之中,仍囿于传统哲学对于理论与实践的二元分割,因而就仍未突破理论哲学传统之局限。显然,如果囿于对毛泽东哲学的一种理论哲学传统的解释,马克思与毛泽东在哲学思想上的一致性便成了问题。但是,任何一个对于毛泽东的革命生涯有所了解的人,恐怕都无法将其哲学归之于一种静观的理论哲学传统之中。《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对于改变世界之首要性的强调,几乎可以看做是毛泽东一生所奉行的圭臬。难道人们能够认为毛泽东的革命实践与其哲学理论不一致吗?如果不能的话,又如何解释二人思想之间这种高度一致呢?一些研究者已经指出,毛泽东在写作其《实践论》、《矛盾论》时,并未读过多少马克思本人的著作。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的话,似乎更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或许,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一问题,那就是中国传统哲学对于毛泽东之接近马克思哲学真精神的积极影响(注:国外的研究如弗朗西斯·素的《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1985年版),梁再赫的《中国古代哲学与毛泽东思想的渊源》(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国内的有何显明、雍涛合著的《毛泽东哲学与中国文化精神》(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郭金树的《试论毛泽东哲学思想对中国传统哲学的继承》(《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第2期),周树智的《论毛泽东对中国对中国古代实学的继承与发展》(《西北大学学报》1996第4期)等。)。但亦有人不同意强调这种影响(注:参见熊启珍:《传统文化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来源吗?》,《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问题在于,我们能否找到有力的论据证明中国传统哲学有这种积极影响。 前面曾简单地指出过,与西方主流哲学传统属于理论哲学理路不同,中国传统哲学属于一种实践哲学理路。关于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不同,许多中外研究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一般说来,哲学的本质差异根源于哲学思维方式的差异。中西哲学各自的特质亦当植根于哲学思维方式的差异。对此,西方的一些学者似早已有所认识。如有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人的思维是一种“关联性思维”[1](第59页)。诺斯罗普在其发表于1946年的《东方直觉的哲学和西方科学的哲学互补的重点》一文中则认为,“儒家学说可定义为一种心灵状态,在其中,不定的直觉到的多方面的概念移入思想背景了,而具体区分其相对的、人道的、短暂的‘来来往往’则构成了哲学内容”,在道家哲学中,“则是不定的或未区分的审美连续体的概念构成了哲学内容”[2](第31页)。后来的汉学家们如亨德森、史华兹、葛瑞汉等人对于“关联性思维”也进行过进一步探讨。汉森(中文名陈汉生)“则在八十年代初提出了一个关于汉语意象性语言之性质及其对中国传统哲学上影响的理论”[3](第362页)。当然,更为有意义的探讨来自中国学者。梁漱溟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初就提出了一个中、西、印三种文化差别的理论。他认为,文化乃生活的样法,意欲的不同决定了生活样法的不同。人类的意欲有三种,从而就有三种生活的样法即三种不同的文化。不同于西方人“向前的要求”和印度的“禁欲的态度”,中国文化的特征是一种“调和持中的态度”[4](第53-56页)。而中国哲学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他则认为是不同于西方一任理智分析的知觉[4](第126页)。贺麟则在上世纪40年代指出,“宋儒,无论朱陆两派,其思想方法均系我们所了解的直觉法。换言之,陆王所谓致知或致良知,程朱所谓格物穷理,皆不是科学方法,而是探求他们所谓心学或理学亦即我们所谓哲学或形而上学的直觉法。”[5](第175页)比较重要的讨论还有李泽厚的“实用理性”说[6](第303-306页),王树人的“象思维”说[7](第58-64页),以及张祥龙关于中国古代思想之“构成见地”的探讨[8](第190-199页)。以上诸说,无论是“关联性思维”,还是“调和持中的态度”、“直觉法”、“实用理性”等等,都可以说是从某一方面揭示出了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特质,而这一特质,与西方哲学之建立在主客分立之基础上的理论哲学之思维方式显然是截然对立的。这种思维方式的截然对立,指明了建基于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之上的中国传统哲学,正是一种实践哲学,而决非理论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