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立宪思想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海春(1963-),男,辽宁庄河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从立宪目的、立宪主体、立宪机关和立宪实质等四个方面的探索入手,回答了在中国为什么立宪、由谁立宪和怎样立宪这些困扰中国近百年的难题。其丰富的立宪思想,为新中国的宪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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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2;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5)01-0020-05

      毛泽东说:“搞宪法也是搞科学。”[1](P330)本着这个原则,毛泽东在其所参加和领导的宪政实践中,立足于中国国情,对立宪目的、立宪主体、立宪机关和立宪实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其立宪思想从萌芽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回答了在中国为什么立宪、由谁立宪、怎样立宪这些困扰中国近百年的难题。“毛泽东同志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对独创性经验作出了理论概括,极大地丰富了马列主义”[2](P99)。毛泽东的立宪思想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中国的宪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毛泽东对立宪目的、立宪主体、立宪机关和立宪实质等四个方面的认识过程来对毛泽东丰富而深刻的立宪思想做一分析,以求教学界同仁。

      立宪目的:救国、确认民主事实、治国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毛泽东参与起草和领导制定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多达八个[3](P115)。为什么毛泽东对立宪孜孜以求,其立宪目的是什么?

      立宪为了救国。1840年以来,一个曾经令世人所向往的泱泱大国,竟沦落为一个任人宰割的羔羊,这不能不令每一个中国人痛心。救亡图存成为近代中国仁人志士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林则徐为代表的中国知识界“开眼看世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接受“师夷”的主张,开始购买和自己建造西方的船炮,但“洋务运动”并未救中国。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以及《马关条约》强加给中国的割地赔款的沉重负担和所蒙受的奇耻大辱,更加促动了有民族责任感的朝野仁人志士以西方“开国会,立宪法”的宪政之术来谋求对中国的政治改革,以图中国的富强。虽然百日维新以失败而告终,但它标志着中国宪政初始。由此吸引着无数爱国志士投入到宪政运动中来,以图立宪救国,立宪富国。以匡世救国为己任的毛泽东很早就投入到救国的大军中去。

      20世纪初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性决定了中国阶级关系的复杂性,不同阶级对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要求决定了各种法律思想的产生。

      生活在这个急剧变化时期的青年毛泽东先是在家庭的影响下接受传统的封建法制教育;在研读康有为、梁启超的改良主义的书文之后,又全盘接受了君主立宪的法律观,并在《伦理学原理》上加批语:“吾尝虑吾中国之将亡,今乃知不然”其君主立宪救国思想呼之欲出;在研读严复的译著过程中,毛泽东接受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主权在民思想,并开始转向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律观,主张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和定立三权分立的宪法。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尚未走向定型,专制的北洋军阀的立宪闹剧打破了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国人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梦想。于是,毛泽东开始幻想另造没有国家和法律的乌托邦——“新村”,法律虚无主义成为其法律思想的主流,其立宪救国思想发生动摇。“五四”以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毛泽东从聆听陈独秀、李大钊的教诲、阅习二人的论著和与他们讨论自己所读的马列经典等三个渠道开始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在组织和发动湖南“省宪运动”失败过程中彻底抛弃了旧的法律思想,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转化。他初步认识到:依靠军阀政权来立宪救国是不可能的。

      立宪为了确认民主事实。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毛泽东同其他先驱者们一道投身于工农运动之中,并积极参与国共两党的第一次合作,来实现其救国救民的伟大理想。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了武装斗争的重要性。毛泽东的立宪目的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党的“八七会议”上,毛泽东指出:“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4](P220)此后,中国共产党每建立一个政权形式,便制定一部宪法性文件:在建立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建立解放区人民政权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对此,毛泽东总结说:“世界上历来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P735)在这里,毛泽东不仅阐明了宪法与政权的关系,也指出了立宪的目的就是承认民主事实。

      立宪为了治国。毛泽东说,治国需要一部大法。新中国成立后,他领导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1954年宪法,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P328)“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1](P329~320)不难看出,在这里,毛泽东的立宪目的是出于治国的需要。

      由此可见,从立宪救国,到确认民主事实,再到立宪治国,毛泽东对立宪目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发展过程。

      立宪主体:人民

      立宪主体是立宪得以运行的首要问题。在历史上,君主、少数者组织、一定团体等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了立宪主体,而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成为立宪的主体。毛泽东在青年时代就曾关注这个问题。1911年,他在阅读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时,批注了“宪法为人民所制定”一语,自此,“人民立宪”思想在他一生中都未曾放弃,只不过“人民立宪”思想中的“人民”二字随着中国革命的进程和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便有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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