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现代国际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大牛(1956-),男,重庆市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中国现代思想史。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市 400041

原文出处: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毛泽东作为政治家,从政治角度高度重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他逐步提出并完善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还因此严格规范了新中国的外交思想和重大外交行为,在事实上提出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思想及其主要方针,保证了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为台湾最终回归祖国,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原则。他还完整准确而且积极地认识、理解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方式,着力于国力增强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坚强的实力基础和战略制衡,有效保障了国家安全。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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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5)01-0114-07

      作为政治家,毛泽东对于法律究竟重视与否,其认定的根据不仅在于国内法,还在于国际法。但长期以来,对于毛泽东与现代国际法的关系的研究,特别是从史学角度进行研究,是很不够的。本文拟对此问题,联系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毛泽东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入手,做一个概略的梳理和分析。

      一

      现代国际法理论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或是人们所说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作为政治家,毛泽东与现代国际法联系紧密之处,正是在基本原则问题上。

      毛泽东是重视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运用的。迄今所见毛泽东生平第一篇文章《商鞅徙木立信论》,就是论法、良法与保障人民权利、保证民富国强的关系。这种对法关注,主要是对良法这一法的本质性的关注,是贯穿毛泽东一生的主要法律思想观点。这种观点,在清末民初那种西方列强争相掠夺中国利权、各种社会思潮激荡之时,自然会在政治上,以关注国与国之间关系准则的形式,在青年毛泽东身上表现出来。从1919年中到1920年下半年,毛泽东高度关注国际法与中国领土主权遭到侵犯的现实政治问题,拟定了大量涉及国际法的现实中国问题,要着手研究,如德殖民地处置问题、山东问题、铁路统一问题(撤消势力范围问题)、满洲问题、蒙古问题、西藏问题、领事裁判权取消问题等,斥责在国际关系中“协约国满嘴的平等正义”[1](p312)而实际上无所作为,一些无耻中国人“名为合资办矿,实系抛卖矿权”的勾当是“盗贼之行,罪岂容诛”的丧心病狂之举[1](p459)。因此,他提出要“护主权”[1](p459),并且在论及当时流行的“湖南门罗主义”时说:湖南人“要想转祸为福,便欲先厉行第二个条件‘自己不干涉别人’,才能达到第三个条件‘别人不干涉自己’”,这“是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心理顶相合的”[1](p511)。在这里,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些最主要内容如护主权、要平等,已经出现;而互不干涉内政的形式要件如互相、不干涉,也已经出现;同时,以合乎“人民心理”的方式表达了要求良法的自然法观念,而这正是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变时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在要求。可以说,青年毛泽东已为后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打下了最初的基础。

      抗日战争作为民族革命战争,直接目的是争取和保卫民族的独立和自由。这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促使毛泽东为达到抗战胜利的政治目的,更多地从国家领土、主权的安危角度考虑问题。因此,他在抗战刚爆发不久就提出“在不丧失领土主权的范围内,和一切反对日本侵略主义的国家订立反侵略的同盟及抗日的军事互助协定”[2]的反法西斯国际统一战线思想。在抗战中,即使外国友好人士到边区,毛泽东也要求必须本着“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3]。这些,集中反映在毛泽东所作的中共七大作政治报告中:“中国共产党的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在彻底打倒日本侵略者,保持世界和平,互相尊重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互相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友谊这些基础之上,同各国建立并巩固邦交,解决一切相互关系问题,例如配合作战、和平会议、通商、投资等等。”[4](pp1084-1085)很清楚,这些思想是对青年毛泽东国际法观念的继承,同时又有了很大发展,加进了领土、通商和投资(这两项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和平等概念,明确了尊重主权、反侵略(这一项是“不侵犯”在当时的具体表现)等内容,并且基本上明确了这些内容和概念都是“互相”的,是“基本原则”。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因素,都以准确和尚不太确切的形式提了出来。

      解放战争时期,是毛泽东前述基本原则思想之集大成时期。抗战胜利后不久,毛泽东就说:“中共将向政府提议,实行一个经济及文化建设纲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欢迎外人投资与发展国际贸易。”[5](p27)但在美国支持下的蒋介石国民党政权,为实现专制独裁的既定目标,很快使内战阴霾笼罩了中国大地。要制止内战,重要条件之一是改变美国的扶蒋反共政策。因此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严正指出:“美国实际上在干涉中国内政”,并为此要求美国政府“必须声明不干涉”[5](p76)。但是事与愿违,全面内战很快爆发,中共被迫应战。接下去,事与愿违的苦果,很快就由美蒋来承担——国民党军一败涂地,国民党政权民心尽失。这时,毛泽东起草了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命令人民解放军“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6](p1451)。命令中的最后一点无疑是针对蒋介石国民党的后台——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毛泽东对此极其关注,很快就明确提出:“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内政,过去美国用帮助国民党打内战的方法干涉中国内政,此项政策必须停止。”[7](pp293-294)具体而言,不干涉中国内政,除要求西方国家断绝对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支援外,还在于要防止可能发生的西方对于中国革命的武装干涉。因此毛泽东强调指出:“中国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必须保卫,绝对不允许外国政府来侵犯”,只有以此为前提,新中国才“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6](pp1460-1461)。这些原则、主张的总和,就是毛泽东在新政协筹备会上提出的新中国外交基本指导思想:“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6](p1466)。

      可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时已准确地提出了;作为其实质性引申和保证的“平等互利”原则也完整地提出了;作为其重要引申和保证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已提出了主体要件,并结合中国现实政治状况,阐明了它的含义和作用,若结合前此毛泽东关于国际关系是互相行为的观念,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思想已经形成;同理,在已经出现“侵犯”概念的基础上,作为五项原则的重要引申和保证的“互不侵犯”原则,也已经有了基本思想,为毛泽东在1952年2月指出“我们不要侵犯任何国家”[8],和半年后他首次明确提出“互不侵犯”概念,作了准备。同时,毛泽东将这些国际关系准则,再次准确规定为“原则”、“基础”。这对新中国外交思想及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形成及实践,当然有着重大影响。这时惟一没有的是“和平共处”原则的雏形,但考虑到它是前四项原则的总体现实目标,在外交上是前四项原则实践的必然结果,即是前四项原则在逻辑上的结论,可以认定这时毛泽东至少是有和平共处原则的思想萌芽的。他关于“中国人民愿意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的表示,可以证明此点。这表明了新中国将西方国家的人民与其政府区别对待的政治态度;但同时应看到,各国,当然包括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同他国人民友好合作,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是不可能绕开他国政府的,这就要求至少能同他国政府和平共处。可以说,毛泽东在这一时期充分正视了由美国挑起的敌视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政策和来自苏联的对抗正愈演愈烈的现实,同时立足于新中国需要对外特别是对西方“做生意”的现实需要,采用了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以“人民”的名义缔约的方式,以“人民”的名义表明了愿与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进而和平往来的意愿。也正因此,当苏联人在1953年首次提出“和平共处”概念后,毛泽东积极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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