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毛泽东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凌艳(1979-),女,福建泉州人,黎明大学马列教研室助教,华侨大学社科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改革与现代化理论。黎明大学 马列教研室,福建 泉州 362011

原文出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毛泽东、邓小平的宪法思想,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财富。由于时代背景、指导思想等原因,两者既存在一致性:宪法原则一致,制宪方式一致;也具有不同点:对宪法的地位认识不同,对宪法的功能理解不同,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方式不同。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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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4,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4)05-0009-04

      毛泽东、邓小平的宪法思想,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财富,都为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由于时代背景、指导思想等原因,两者既存在广泛的一致性,也具有许多不同点。深入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对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毛泽东与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一致性

      (一)宪法原则一致

      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P127)这两项原则在新时期邓小平的宪法思想(尤其是82宪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1.民主原则。广泛的人民民主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而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保障,毛泽东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他强调:“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的整个宪法中。”[2](P127)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这一思想,提出人民民主要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第一、确认主权在民,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体选择。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在理论上始终坚持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54宪法到82宪法在总纲中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82宪法使用“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作为规定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是其重要职能。54宪法和82宪法都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条件。第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在适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它是毛泽东和邓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毛泽东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P129)同样,邓小平也强调公民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任何人都不许凌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82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2.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确立和巩固,为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权保障。54宪法根据我国当时尚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但54宪法在性质上却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它确立了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方向和途径,因此毛泽东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P131)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即作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著名讲话,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82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与此同时,54宪法和82宪法都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54宪法在保持我国过渡时期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同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82宪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可见,我国宪法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原则。

      (二)制宪特点一致

      54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崭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82宪法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54宪法的一次全面修改和创新,二者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制宪特点的角度讲,主要有:

      1.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宪法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毛泽东在组织领导制定54宪法时就考虑了各种实际情况,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1](P128)他反对立法中的绝对化、机械化,认为应实事求是地对待我国各地、各民族间存在的差距,“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1](P128)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P129)邓小平也强调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如82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其基本精神和总的指导思想就是根据中国实际国情确定的,1988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也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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