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政思想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忠义(1959-),男,吉林白城人,大连海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和法治理论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原文出处: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毛泽东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伟大开拓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进行了五次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就具有了雏形。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和实践有了初步模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许多著作中深刻阐述了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思想,在实践中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抗日战争胜利后一段时期,毛泽东与中共中央对和平宪政作了有益的探索。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已经成熟,突出标志就是《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和实施。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政学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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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篇号:1008-2441(2004)03-0001-06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的毛泽东,对于现代中国的宪政之路,其影响不但无人可及,而且可用“深远”二字。

      宪政,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自产生至今一直成为人类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共同的进步诉求。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中国人民在政治上的首要目标就是宪政的实现。中国社会宪政的现状是由历史发展而来的,并留下了历史的深深印痕。因此,在中国将要迈入全面实行宪政之路的新时代,回顾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思想,于当今中国的宪政建设肯定大有裨益。

      一

      在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中国的社会和国情,总结了国民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工农革命运动中出现的破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问题,从中阐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核心思想。毛泽东在1925年11月21日《答少年中国学会改组委员会问》中对宪政思想的核心问题——政权问题表明了他的基本认识,“本人信仰共产主义,主张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惟目前的内外压迫,非一阶级之力所能推翻,主张用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合作的国民革命,实行中国国民党之三民主义,以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打倒买办、地主阶级,(即与帝国主义、军阀有密切关系之中国大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右翼),实行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的联合统治,即革命民众的统治。”[1](P18-19)不久,毛泽东在1925年12月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在对中国社会各阶级作了精辟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和发挥了这一思想。他强调:“可知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但我们要时常提防他们,不要让他们扰乱了我们的阵线。”[2](P9)毛泽东的分析正确地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阶级关系,阐述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以及革命的对象、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和团结争取的力量,等等。这就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阶级实质,这也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特征。这些正确论述使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建立在正确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基础之上,奠定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

      民主主义宪政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广大农民的解放和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毛泽东在领导农民运动中,提出并制定了一些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民运动的具有立法性的重要规定,为创建人民民主宪政提供了雏形。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发表的《告农民书》中明确地提出了农会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要求。1926年12月,毛泽东出席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宣言》和40个决议案,实际上都是农民革命运动的立法。1927年3月,毛泽东出席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农民宣言》。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这个广大的贫农阶级之存在,即为革命动力的要素。贫农问题不解决,革命将终久没有完成的一日。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3](P188)1927年3月,毛泽东在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用相当大的篇幅总结、评论了农民运动中的宪政实践。“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这个攻击的形势,简直是急风暴雨,顺之者存,违之者灭。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2](P14)这就是对农会在乡村中起到政权作用的真实写照。

      二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制宪的初步尝试,虽然这部《宪法大纲》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制定的,但毛泽东对于这次制定宪法是作了一定贡献的。这部宪法把工农大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革命成果和初步经验第一次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指出今后革命的奋斗目标,指导和鼓舞了当时人民的革命斗争,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虽然这部《宪法大纲》受当时苏联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左”倾思想的影响,有一些过“左”的条文,但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作为主人、确保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在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系统完备的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体制。这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和宪政模式,其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它充分保障和体现了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行作了前期准备。当然,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模式从名称和体制都是照搬当时的苏联政权模式,而且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表现了相当“左”的倾向,如完全排除资产阶级参加政权,这与中国的当时的国情和民主革命性质是不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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