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处理董事会与内部审计间的关系。由于利用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且又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实现这一监督。为此,内部审计应隶属于董事会下设的、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审计专门委员会。同时,由于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可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运用内部审计。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等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为提高管理和决策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审计活动,则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2.正确处理监事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监事会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其权力包括三方面:一是代表全体股东直接实施监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等。这可在监事会领导下借助内部审计实施监督;二是在必要时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三是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监事会有最后的裁决权。 为使监事会独立行使其权力,需从两方面完善监事会制度:一是引入外部监事,对内部审计的结果,应由外部监事发表意见;二是应由监事担任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这是因为,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层,而监事会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此,董事会和经理层就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合谋”的动机与可能,包括对内部审计的监督活动实施控制或限制。 而以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作为监事会派驻内审机构的“代表”,可起到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避免内审机构被控制;二是增加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过程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也使监事会监督更有针对性,提高效率;三是一定程度上解除内审机构具有多重身份的压力。与此相适应,内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应由监事会负责,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保持其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内审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考核与激励措施的制定等都应主要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报请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而不应受控于经理层。 4.内部审计工作规则。由于内部审计服务于多重主体又作用于多重主体,因而常常会成为矛盾的汇聚点,这也使得对内审工作的考核成为难点。为此,应由权威机构或部门制定一套普通适用的内部审计基本工作规则来规范内部审计,为内审工作及对内审工作的考核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我国对此也有所尝试,如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制定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但这些规范在某些方面代表的是政府审计的要求,不能满足现代公司治理对内部审计的需要。本文认为,可参照独立审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的方式,借鉴国际上一些成熟的经验,制定内部审计准则指引,从程序上和方法上对内审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