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界定经济责任的三大要素 要素之一:经济事项出现问题的客观事实 即查明的问题必须证据充分。此“问题”须广义地理解,即该“问题”既包括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也包括违反惯例及公认原则的问题,还包括未完成目标任务等等情况。因此,认定经济事项出现问题,应以客观的具体事实为依据,以现有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惯例及公认原则为标准。 要素之二:问题的发生与责任人相关的客观事实 判定问题是否与责任人相关,可从经济事项发生过程的三个环节着手。任何经济事项都存在决策、主管、执行三个环节。正常情况下,三个环节都有配套的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操作程序)。当经济事项出现问题时,必定存在某个环节未能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包括违反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惯例、公认原则的行为)。根据这一原理,结合责任人的职责分工可以界定是否相关。问题出在哪个环节,该环节的责任人(或操作人)负有直接责任,其上级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要素之三:产生问题的客观原因及背景 任何单位任何事项的内控制度,都存在完善、不完善、无制度三种状态。界定经济责任必须准确区分这三种状态,必须准确区分问题是在哪种状态下产生的,否则就难以准确追踪责任人。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前文述及违反有关规定而产生问题之外,还有不可抗力导致问题发生等多种情况。界定经济责任必须查明原因,取得充分证据。如:乡镇往往存在党委书记决定的事却表现为镇长签字,而党委书记不留痕迹的现象。因此,不能仅看表面现象,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追根溯源,方能落实责任。 二、采用分类的方法界定经济责任 即按内控制度的完善、不完善、无内控制度三种状态,结合经济事项的决策、主管、执行三个环节和责任人的职责分工,分类界定经济责任。 (一)内控制度健全、操作程序规定明确和符合要求的经济事项的责任界定: 1、经济事项的决策出现问题 (1)经济事项的决策按正常程序产生,定决策主管者负有主管责任;决策属违反程序和制度规定作出,则定决策主管者负有直接责任。 (2)责任人按决策制度规定有权单独作出而单独作出的决策出现问题:决策本身存在明显的违反有关规定、惯例和公认原则的,定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决策无明显的违反有关规定、惯例和公认原则,但由于该决策而导致经济事项出现问题的,定责任人负有主管责任。 (3)经济事项的决策由党政领导集体作出,则定党委书记负有主管责任;虽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但党委书记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行作出决策者,定党委书记负有直接责任。 (4)经济事项的决策由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讨论作出,且符合决策制度规定的,应按该决策事项的分工确认,属党委书记主管者,定党委书记负有主管责任,属乡(镇)长主管者,定乡(镇)长负有主管责任;不符合决策制度规定的,则定主管该决策事项的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直接责任。 (5)经济事项的主管者应决策而末作决策,导致问题发生的,定主管者负有直接责任;下属有权作出决策而未作决策,又未向主管者汇报而出现问题的经济事项:该经济事项在乡镇经济工作相对比较重要,按规定、惯例或公认原则主管者应予重视和过问者,定主管者负有直接责任;次要的,按规定、惯例或公认原则无须直接过问者,定主管者负有主管责任。 2、决策无问题而其它环节出现问题 (1)经济事项的主管者违反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而导致问题发生,定主管者负有直接责任。 (2)经济事项的经办者违反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而导致问题发生,定经办者负有直接责任,而其主管者因有督查、管理之职责应负主管责任。 (3)主管者授意、指使、纵容、强令、包庇经办者违反操作程序各相关规定导致问题发生,定主管者负有直接责任;经办者面对指使、授意、强令,不坚持原则而明知故犯者,视情节轻重,可定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3、经济事项的决策、主管、经办均无问题,而由其它因素导致问题的发生,则写实反映。 (二)内控制度、操作程序本身存在明显的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违反惯例和公认原则以及不健全不完善的经济事项的责任界定: 1、经济事项因相关内控制度、操作程序本身存在上述缺陷导致问题发生,定该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制定出台的决策主管者负有直接责任,定经济事项出现问题环节的主管者负有主管责任。 2、经济事项的相关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存在上述缺陷,但问题的发生与此无关者,按上述(一)所述方法界定责任。 (三)无相应内控制度、操作程序规定的经济事项出现问题,视具体情况和问题性质界定责任: 1、该经济事项在该乡镇经济工作中相对比较重要,按规定、惯例或公认原则应予重视并制定相应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却未制定实施,而导致发生较严重问题者,定主管该经济事项的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直接责任。 2、该经济事项在该乡镇经济工作中相对比较次要,且按惯例或公认原则无须直接过问者,定主管该经济事项的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