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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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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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C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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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的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授意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情或行为的主观意志或者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借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指挥或者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行为。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当该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人员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做出处理、处罚而不予制止或不作处理、处罚的放任、放纵甚至鼓励的行为。所谓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协助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下属人员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保护该下属人员使其避免承担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所谓领导干部的渎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失职行为相比,渎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的恶劣性,而重大损失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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