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是指该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业所发生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作为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从其法律主体来看,他主要是集团公司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从会计主体看,企业集团是由众多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当然也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资格的单位组成的团体。它的表现形式特殊,它不是法律主体但却是会计主体。经济责任审计是建立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基础之上的,从财务的角度出发,企业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范围应该是建立在会计主体上的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合并会计报表所体现的范围。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人员,因此,在确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范围时,仅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作为审计的载体,对全资及控股公司不作为审计对象。笔者认为,企业集团经济责任审计所在单位不能仅根据法律主体来确定,而应以会计主体的范围来确定其审计范围,即企业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该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等属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这些单位,这也体现了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仅以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作为审计对象范围,势必会缩小了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范围,从而会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审计的效果。 二是把握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合并合计报表的资产负债权益,审计是否就要将编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个全资及控股公司作为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呢?根据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重要性的原则”,审计的重点应该是组成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母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以及体现的母公司经济活动,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及发生的经济活动,应有重点、有范围的进行审计。首先弄清母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公司的产权是否清晰,领导人员任期内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出资额是否到位,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投资的预计投资收益和实际投资收益。然后在此基础之上重点审计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母公司资金投入后,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真正去向,检查是否存在虚假注册或虚假投资,检查子公司是否存在超出自身经营范围的经营业务,经营收益的形成是否真实,财务报告是否经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审计,以及和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掩盖财务真实情况的事项。因此,虽然在实施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企业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等属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这些单位,但并非要对所有的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及控股公司实施详细的审计,而应确定审计重点范围和重要事项。否则,势必会浪费审计力量,影响审计的效率。 三是客观选择财务指标体系评价经济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管重点是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直接监管企业集团母公司的下属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集团要通过开展内部效绩评价,强化对子公司的资本管理,进一步完善整个国有资本监管体系。在实施企业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为了能够更直观、准确地运用效绩评价中的财务指标,并且直观地评价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可以根据母公司经济活动的性质、规模选择反映其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财务指标,分析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母公司在资产管理、经营规模、投资决策、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各种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评价企业集团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绩效。对集团企业中的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效绩评价由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从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调查,了解集团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充分利用母公司对其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效绩评价资料,分析企业集国有资本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准确评价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