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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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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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C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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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原因,致使税款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其应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从其有关财产中强制扣缴或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用以抵缴所欠税款的行为。包括书面通知银行强制扣缴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征管法》第37、38、55条对税收保全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各条款所适用的条件是不同的,第40条对强制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第41、42、43条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权限、程序及执行措施不当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审计时应根据税务机关所引用的条款,从执行程序、适用范围、权限、时间等方面进行。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如税务机关引用本条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一是,审计其适用的对象是不是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二是,审计其采取的措施是否是扣押,并且扣押的只是商品、货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是否违反规定采取了查封等其他措施。三是,审计其是否给纳税人依法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一式三联,并检查其收据上所列事项是否包括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四是,检查其实施保全措施前税务机关是否已责令纳税人缴纳,并且纳税人不缴纳的。五是,检查税务机关在变价处理所扣押商品、货物时,是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如税务机关引用本条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一是,检查其实施的对象是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按此条采取了保全措施。二是,检查其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实施保全措施前是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是否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三是,检查其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本条款保全的是当期税款受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威胁,如纳税期和责令缴纳期限届满,纳税人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检查其扣押时是否依法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时是否给纳税人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并验明品质,明确保管责任,在保质前处理;查封的价值是否包括滞纳金、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五是,检查其是否将纳税人个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及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采取了保全措施。六是,检查其采取保全措施前是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本条款中的违法行为时,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有利于加强税收执法权,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有效防止待税务机关查清后,纳税人已将财产转移、隐匿,使税款无法追缴的实际。本条赋予税务机关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权限。

      如税务机关引用本条款采取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一是,检查其是否启动了税务检查程序,因本条适用的是在税务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二是,检查其是否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并且这种行为针对的是以前纳税期应纳的税款。三是,检查其采取措施前是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四是,检查其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如超过是否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五是,检查其执行时是否遵守查封、扣押时必须开付清单、收据,并验明品质,明确保管责任,在保质前处理;查封的价值是否包括滞纳金、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的规定;是否将纳税人个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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