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今后将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颁布并实施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全文内容请详见本刊第38页)。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办法》规定了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