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的第7号令,《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8月30日起施。其中,作为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三种主要形式之一,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将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业内人士称,这又将是一笔来自政府的大订单。 《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办法》规定,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是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是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是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四是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是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是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七是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对此,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张连起表示,这一举措将有效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但他对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认为既不能含糊不清,防止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应简单地追求规模大、人数多,以防止临时拼凑的短期行为。而是应该聘请那些真正有实力、认真做事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