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调节税种方式及审计方法

作 者:
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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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审计与理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B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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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汇总缴款书调整税种。一般来说,税务部门的基层征收单位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开具完税证时,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等栏目都填写得比较清楚,征收的税收种类是比较真实的。但在上解金库过程中,用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时,将实际征收的税源多、手续费或税收分成低的税款,更改填写为税源少而任务规定必须完成的税种或手续费、税收分成款高的税种。

      二、开税票时不分税种。按照税票管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等要素应该分别填写齐全,有些税务机关或人员为了便于到时调节税种,在通用完税证的计税依据栏里填写为“各种税款”,税款栏里填上各种税款的“合计金额”,其他各栏均不填写,使得别人根本无法辩别是何种税款。

      三、开税票时更改税种。有的税务人员在征税开票过程中,利用纳税人只要交足应纳税款而不管是何种税款的心理,填开通用完税证时,将四种、五种甚至更多税种合并填写为一种或两种手续费或税收分成较高的税种。有的税务人员将收取的税款的小部分填开通用完税证,而大部分则以罚没收据收取后将其变成“罚没款”,有的或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使其变成了“赞助费”或“小金库”。

      四、代扣代缴结算时更换税种。有些税款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人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时,不给纳税人开具税票,而向税务部门结算税款时,税务人员不按实际征收税种的数额而是根据自身需要填开税票。有些税务人员甚至将税款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代征、代扣、代收的税款或集中征收的税款在税源地之间调节,税源少的地方甚至还到完成任务多的地方“买税”。

      针对以上现象,可以利用以下几种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一、比较法。(一)从报刊、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介中留意审计年度前后当地经济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审计年度前后各项经济指标的增减情况;(二)将税务部门审计年度的入库税款月报及年报与以前年度入库税款报表进行比较,如果发现某一税种或某几个税种有异常变动,即将异常税种确定为审计重点,再顺藤摸瓜。

      二、判断法。(一)确定税种。一般来说提取手续费、税收分成款较高的税种,应是税务部门调增的税种,上下级共享税种、上级税种是容易调减的税种;(二)确定重点月份。一般来说,容易调整税种的月份是3、6、9、12月,特别是6月和12月,因为各单位都比较重视季度考核,特别是任务过半考核的6月、年度考核的12月更是税务机关、人员的硬性指标,应特别引起重视。

      三、详查法。对重点月份的每张税票的抬头、时间、编号、税种、税率、税额进行审查,同时将一张税票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种税款分别加总合计,再与税收汇总缴款书上的各种税款相对照,核实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税款情况,判断是否调整了税种,调整了哪几种税收。

      四、延伸法。通过详查法,对金额较大、有疑问的税票及群众有举报的情况,仅从税务部门的账面是无法将问题查实的,那就需要延伸到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与税务部门的征收台账以及实际入库的税款、税种进行核对,同时还要走访税款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核实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明细情况,从而得出调税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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