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审计规范的相继颁布和出台,规范了审计操作规程,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审计项目,这些程序就显得比较繁琐,应当出台一种简易程序来对现行的审计程序进行补充,以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审计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的几个具体时间要求: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到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从上述的时限来看,完成一个审计项目,少的需要数十天,长的则需要大半年,这还不包括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时间。这对于大的审计项目无疑是必要的,为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都留下了足够的时间空间,双方均可以从容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审计风险,但对于一些小的审计项目,或者是上级交办的短时间内必须报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就显得过于繁琐。 对于党政交办的审计项目,就显得更加难以适应,党政交办项目一般都是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要求审计机关速审速结,但审计机关按部就班的开展审计工作往往时间滞后,不能快速掌握情况,为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不能及时化解群众心中的疑惑。 本人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出台一种简易程序,审计简易程序适应于下列单位:收支金额较少的单位;收支金额相对较少且核算简单的单位;党政交办的专项审计;审计风险较小的审计单位;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简易程序的单位。实施简易程序应做好审计风险评估。 简易审计程序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通知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将审计方式、采取的何种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人员,通知可以提前一天送达。 二、以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三天内向审计组提交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时间应在五日内完成。 简易程序的核心就是缩短审计各环节的时间,简化审计公文文种,因此,建议在以后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时考虑出台一个简易程序,以适应需要采取简易程序的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