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前调查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后,按照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实施审计。这次该办法特别强调实施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但是,审前调查的结果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过调查了解,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第二种情况是经过调查分析,认为没有必要去审计。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是重新调整被审计单位,还是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就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以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和有把握地确定审计项目及被审计单位,绝非等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后再去调查已为时晚矣。所谓的审前调查,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提出的要求,为实施审计做好充分准备。不可否认,往往由于年度编制计划的盲目性和不科学,凭印象、拍脑门,造成调整审计项目计划、调整被审计单位及审计质量不高。今年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在该办法试行前确定的,所以实施审计前的调查就会有个别被审计单位没有必要审计的情况出现,我们认为,经批准可以重新确定被审计单位,重新进行审前调查,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暂时不能作调整,待上级审计机关统一下达调整计划时再做调整。 二、关于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证记录问题。《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对审计事项已经界定了怎样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也就是说,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人员只编写审计日记,记录审计查证过程和结果,审计工作底稿不再重复记录。无论审计人员发现或者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审计人员都应当在审计日记里有记载,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分清审计责任和追究有关人员的审计责任。 三、关于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审计事项的处理问题。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能够按照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中第五十八条六款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内容的归类。但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审计事项,如会计科目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责令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有关账目等审计事项归类的处理,我们认为,也应当归类在此条款中。在指出使用会计科目不当的同时,还要有相关依据做支撑,责令被审计单位正确使用的会计科目。为此,向该类似的问题实属审计的处理范畴,应当反映出来,绝不能不反映,如在“审计意见和建议”中提出,似乎不恰当。 四、关于审计业务会议制度问题。随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刚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的逐步完成,需要及时召开不同的审计业务会议,当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有1.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和决定的内容是什么;2.所有审计项目是否都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3.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记录的内容是什么。我们认为,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主要是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包括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审计事项)施行集体研究和决定的会议制度,并非研究和决定审计报告所有的内容。之所以这样理解,是由于审计报告的背景内容丰富;而且在召开会议前,已经进行了三级复核,审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也增强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处罚,必然涉及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但并不意味着进一步追踪审计报告的其他背景材料。审计业务会议是按照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确立的,以确保审计质量,因此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应当分层次召开。经过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记录的内容,大致包括:1.召开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审计项目、主持(或指定)会议的领导、参加会议人员;2.会议层次: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者审计业务会议;3.审计事项审定情况: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的情况、违纪违规行为和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处罚决定等;4.表决形式:无记名投票或发表个人意见;5.表决结果:一般按实到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会议作出决定;6.会议记录人员签名;7.局长(副局长)签署意见。 五、关于审计报告档案管理问题。《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第六十一条“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第六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归档的审计报告至少有两份,因为征求意见后,如有必要需修改审计报告,或者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如有必要,也要进行修改,每次修改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保留和全部归入审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