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制度化的审计协查机制。一是建议在修改《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时,增加有关审计协查的内容。其中专门就有关审计协查做出制度化的规定。该规定必须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各地审计机关有执行审计协查的义务,同时审计协查也是一项权利,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要求有关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协查。二是建议审计署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就审计协查如何具体操作制订专门的审计规范。三是加快现行审计体制改革的研究。建议改革目前的上级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管辖体制,实行审计系统由审计署垂直管理,切实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协查方式。审计协查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审计机关之间互相利用审计成果,避免或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其他审计机关提供的现有审计资料,经一定测试后可用的,国家审计机关应尽量使用,并作为审计调查取证依据。二是审计机关进行联合查证。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派人与被查证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入被查证单位审计,既有利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获取审计情况,又能发挥当地审计机关对所在地单位情况熟悉的优势。三是异地审计机关单独审计查证。被查证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协查要求,单独进行审计查证,将审计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审计机关。 3、信息传送方式。一是文书方式。建议审计署制定全国通用的国家审计协查文书,作为全国审计机关的专用文书,经县市以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有效。在文书中必须明确需要对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的事项。二是网络方式。在文书方式的基础上,以审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以“金审工程”为平台,实现全国性审计机关网络联通,从而使审计信息资源的传送更快捷,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