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分离制度是一种新的审计业务管理模式,是职能分离制度在审计业务管理上的具体表现。该制度要求在审计机关内部将现场审计查证与审计处理处罚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内设机构掌管和行使。这种制度最早是湖南省株洲县审计局实行的。2003年3月,株洲县审计局在总结多年来审计执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株洲县审计局查处分离暂行办法》,并以县审发犤2003犦1号文印发全局执行。 一、查处分离制度的基本做法是: 1.组织机构。审计机关设立查处分离领导小组,审计机关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工作。审计业务人员打破原来的处(科、股)室界限,重新组合,按人员结构、特长和工作需要内设若干个审计现场查证组和一至二个审计处理处罚组。 2.工作职责。(1)搞好审计调查,制定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2)送达审计通知书;(3)召开进点会议,实施现场审计;(4)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5)拟写审计报告,并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查证组的审计人员对各自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负责。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查证组与处理处罚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分工又协作,同时相互制约和监督。 二、查处分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有效地进行了权力分解和制约,有利于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和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实行查处分离制度,查证组不用考虑处理处罚及其执行情况,因此,不会为防止审计决定难以执行而在现场审计时不愿触及深层次的问题。而且,处理处罚组和查证组相互监督,有利于防止审计处理处罚时滥用权力,也有效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 第二,有利于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实行查处分离制度,查证组专司现场审计之职,审计报告交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就完成了任务,下一步工作由处理处罚组负责;处理处罚组专司处理处罚及其相关工作,全局所有审计人员的“专业分工”更细了,工作效率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第三,有利于统一审计执法尺度,维护审计执法的形象和权威。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于处理处罚组专司处理处罚职能,因此,处理处罚比以前定性更准确更合法更适当。对于同一性质的违纪违规问题能够做到口径一致,处理原则一致,保证审计执法不偏不倚,树立了良好的审计执法形象。 第四,有利于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处理处罚组专司审计决定的执行之职,因此,执行审计决定时,处理处罚组相对于以前审计组在时间、精力、经验、技巧等方面有优势,这对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是大有裨益的。 第五,有利于调动审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的素质。 第六,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查处分离制度使审计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到部门到人,这有利于分清审计责任。 三、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条件 其一,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是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特别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否则,难以顺利实施。 其二,审计机关要思想统一,特别是领导班子要思想统一,尤其是一把手要有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坚定态度、信心和勇气。 其三,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数量至少应达到10人。一个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少于10人,则无法组成人员结构合理的查证组和处理处罚组。 其四,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至少应有2名熟悉各种审计业务,通晓法律法规,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 四、目前实施查处分离制度存在的不利因素 首先,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没有足够的“全能型”审计人员组成处理处罚组。这就增加了处理处罚组的组成难度,即使成立了处理处罚组,也会因其不懂审计业务或法律而受制于查证组,造成形式上实行查处分离,而实质上依然是查证组包打天下的局面。 其次,实行查处分离制度会遭到部分人员的阻挠的干扰。由于实行查处分离之后,分管业务的副职领导只能对现场审计或处理处罚拥有决定权,无法从头到尾左右一个审计项目,可能会遭到极个别领导干部的反对。另外,由于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提高了,审计人员的压力加大了,也许会有人对查处分离制度产生抵触情绪。 再次,在业务上,不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后,下级审计机关不可能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模式和数量予以对口,更何况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是审计机关根据情况随时予以调整的,因此,增大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在业务上的管理和指导的难度。 第四,经验欠缺,没有形成一整套现成的查处分离制度管理办法。查处分离制度是最近两年才出现的新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我省也只有个别县(区)审计局试行,处于试验摸索阶段,没有一整套现成的各种具体的管理办法予以借鉴,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