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央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中央企业还将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这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并已开始施行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