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发展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市场需求 目前,中小国有企业都已逐步改制,个体私营经济异军突起,其单位小,会计多为外聘,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薄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经济指标中水分多等情况。个人独资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小规模及一些改制后财务管理弱的企业提供会计代理、会计管理及会计咨询等服务。 (二)有现实要求 目前,各会计师事务所已脱钩改制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合伙2人以上、有限所5人以上)发起设立的事务所。但由于很多地区通过考试的注册会计师极其有限,有的边远地区甚至一个县、洲里没有一个考取的注册会计师,而过去考核的注册会计师又都是超龄的,致使当地事务所无法设立或名存实亡。同时,在脱钩改制中,由于发起人合作时间有限或者之间因对利益分配的异议,在经营观念上的不同以及个人性格的不合,但又碍于现行事务所法定发起人数的规定而使事务所一分为二、同床异梦,影响事务所的正常发展。如果允许个人独资设立事务所,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三)属国际通行做法 据了解,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独资创办会计公司,即便在证券上市公司审计和其他类型重要审计业务已完成由“五大”会计公司控制的美国,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规模事务所(很大一部分系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具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和竞争平台,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它们名不见经传,以向中小型公司和个人提供会计服务为主。到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仍大约占总数的45%,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更是高达90%和76%。这一点对我国事务所的启示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同样可以生存发展。 (四)已拥有一批优秀的注册会计师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经过20几年的发展,许多注册会计师注重个人品牌价值,追求诚信执业、勇于承担责任,已经在思想意识、职业道德、学识技术、参政议政等方面具备了较高的素质,具备了独立执业的基本条件。 (五)有其独特的优点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扬合伙制之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可避有限责任制弊端。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以人和为主,而非以资合为主。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要有过硬的执业质量来保证,而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必须加强执业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其责任感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增强其风险意识和压力,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无限责任是较佳的选择。 二、我国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今后必须做的工作 (一)完善相应法规 首先,《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这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从职业发展角度考虑,《注册会计师法》应当允许多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优胜劣汰,让市场机制作出选择。 其次,中注协要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限制新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研究,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倾斜政策;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减少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阻力,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让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使市场建立起能让无限责任发生作用的民事赔偿机制,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公告有不良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推崇诚信职业。 (二)完善分配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及审计风险保险制度 首先,注册会计师主要是智力劳动来体现价值,而现在事务所的计税工资基数还是像其他行业一样确定,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目前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与收入水平严重不配比,即使法律允许事务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个人以目前的收入水平也无力担负起无限赔偿责任。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越信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风险相应越大,收入水平与风险程度的严重不配比对整个行业来说有失公平,对个人而言容易导致冒险行为的发生。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体现高风险、高报酬,也就是说,大幅度提高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收入水平,是采用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前提。其次,建立严格的个人财产登记管理制度。一方面判断其实际承担责任能力,一方面防止将财产全部转移,从而迫使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使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鼓励保险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设职业保险,建立社会执业责任保险体系审计风险保险制度,这不仅是承担审计风险的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 (三)考虑一些扶持政策,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 首先,行业领导者和决策者应考虑一些扶持政策,以鼓励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譬如:新成立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把一部分原应上交的会费用于培训支出;与税务部门协调允许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前基金用于发展等等。 其次,协会必须重视和完善培训制度,使后续教育培训成为注册会计师每年的必修课,使之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并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度,以持续保持其作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