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伟同志的《谁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2004年1月30日第4版)是一篇很好的文章,提出了许多有见的的观点。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愿就文章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海岛灯塔付费问题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海岛灯塔不能简单类比 首先,我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海岛灯塔不能简单类比。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效益非常巨大;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其自身的经济效益;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不总是正相关的,在我国甚至国际,在许多情况下是负相关的,这些都是海岛灯塔是不可比的。因此,不能简单从海岛灯塔付费问题得出: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这—结论。 其次,海岛灯塔付费问题仍是可商榷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不断进步、政府效率不断提高,以前被否定的由过往船只付费、由政府付费的观点,都将成为可能。 再次,由码头拥有者付费的前提是吸引航行的船只停靠在该码头,码头拥有者会获大利,码头拥有者从经济的角度讲情愿付费。反之亦然。同样,由企业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必须建立在对企业管理当局有利的情况下,否则企业管理当局是没有动力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如果强使企业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那么他就必然会利用委托权利迫使注册会计师,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获得利益。这样必然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正性。由谁聘请注册会计师 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权转移到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行使,并由该专门机构付费 我同样认为由监管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是行不通的,应该还有更好的选择。 我的设想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权从单个企业手中转移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不是监管机构)来行使,并由该专门机构付费给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是:它可以克服由企业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和由监管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缺点。它将从根本上改变审计关系中以往的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相重合造成审计关系失效的局面,建立起规范、完整的审计三方关系,为审计的独立性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这样可以切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提供了经济基础。 要达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审计委托权的转移问题。我认为,审计委托权是一种管理权,是可以分离并且应该转移的。最大程度地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最大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所决定的。 其次,这个专门机构应该独立子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能代表社会公共(众)利益,是由国家(政府)管理的非营利的机构。由国家支付其日常费用,而不能通过委托权的行使来赚取收入。 对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采取公开招标,加强监督的办法 对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我认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加强监督的办法。 关于审计费用的支付,应是由专设机构根据招、投标合同支付给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筹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由被审计单位向专设机构支付。当然是由被审计单位根据招标合同及审计报告支付给专设机构而非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 二是由投资人、债权人支付。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应由受益人即投资人、债权人等支付这笔审计费用,这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三是由政府出审计费用。理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其受益者既是债权人、投资人,也是整个社会。所以由政府代表社会出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业务委托和付费,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链接 今年本版曾刊登的《谁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一文中,作者杨君伟以海岛灯塔付费问题为主要依据得出自己的观点: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 作者认为,海岛灯塔付费问题理论上应由收益人———过往船只付费,但收费成本太高;灯塔是公共物品,由政府付费,但效率低下;由码头拥有者在政府的监督下提供服务是最有效的。如果码头拥有者不提供优质的照明服务,航行的船只就不会停靠在该码头,码头拥有者就会失去大利,码头拥有者从经济的角度讲情愿付费,从效率的角度得出结论:码头拥有者付费。 作者认为,由监管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是行不通的。一是监管机构没有能力进行实质性的选择;二是由监管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割裂了审计市场供需双方的关系;三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容易成为监管机构的附庸,难以有效监督;四是谁能保证监管机构的公正;五是即使监管机构聘请了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保证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