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制度、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等土地市场制度。 (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无超规模、超范围、越权批地、越权授权。重点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是否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率是否在80%以上。是否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各项指标;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转用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指标;确需调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按编制程序报批。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是否报国务院审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否违规授予开发区(园区)各种土地审批管理权。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的确定是否合规,如是否经过评估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参考周边地块的出让价格;是否考虑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是否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公告;挂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投标或竞买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中标人、竞得人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管理是否合规:是否签订合同;合同要素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如出让年限、出让金缴纳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改变出让土地用途、容积率而未补缴出让金差价。有无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无在出让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特别应关注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临时用地的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有无超范围划拨。有无擅自改变原划拨用途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并补缴出让金。有无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有无擅自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临时使用土地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限是否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是否经批准或两年后重新办理。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依法、公开交易,转让价格是否由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无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违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无以联营联建、私下转让等方式搞隐形交易。改制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是否进行地价评估;保留划拨用地的期限是否超过五年。 (七)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是否得到落实;有无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搞商品房开发以牟取暴利;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对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大量占用土地、高尔夫球场大量占用土地以及对房地产用地控制不严、对“炒卖土地”监管不力而产生的“房地产过热”等现象予以重点关注。 二、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上缴情况审计。征收、上缴情况审计是土地出让金审计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查: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等是否自收自支出让金;有无越权、违反规定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以即缴即返、返还级差地租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有无隐瞒、截留、转移,不按规定全额上缴;有无以汽车、机器设备、房子等实物抵顶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管理情况审计。资金管理情况审计是土地出让金审计的重要环节。重点审查:出让金收支是否全额纳入财政基金预算专户管理;有无违规设立过渡户存放出让金和定金。 (三)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审计。使用情况审计是土地出让金审计的重点。重点审查:是否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有无用于平衡预算、投资注册、出借等问题;有无贪污、私分、挪用以及设置“小金库”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除此之外,还要对财政部门直接使用业务费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控制使用2%业务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