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基缩小,财政收入减少。据测算,如果在增值税基本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转型,每年需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为1600~2000亿元,若不采取其他措施,根据目前的财政状况,国家财政将很难承受。 二、对产业结构方面的税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形成一种逆向调整,即从过去有利于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变为有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 如何做到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避免对产业结构的消极影响,是增值税转型需要解决的难题。现有如下几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 一、扩大税基。将现行营业税中的部分税目(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提高税率。经测算,将转型后的增值税率提高到21%左右,基本上可以弥补财政缺口。 三、实施分步转型。先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国范围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四、限定抵扣税范围。只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的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中的存量部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不征增值税的产业部门的新增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的新增固定资产等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我们认为:不应通过简单地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弥补转型的减收。提高税率造成的影响具有全行业性,尤其会加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担,造成新的矛盾,在实际操作中应慎用。实施分步转型,只选择部分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经营的产业性质在实践中难于区分,又会产生不同产业间的税负不平衡,将会增加执行难度。限定抵扣范围会造成新老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因此,我们赞同以扩大税基的方式转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中等范围增值税,即在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以及提供服务的领域实行。但我国目前仅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收增值税,对其它劳务和服务业增收营业税。可以考虑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这样做至少有三点好处:一是有助于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二是将上述行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与国际产品的竞争力;三是可以减少这些行业增值税与营业税界定不清,有利于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