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审计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再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真正体现国家审计“政府花钱、人民监督”的本质和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内部监督色彩,彻底摆脱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并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 2.调整国家审计范围。目前应调整国家审计范围,将主要力量放在公共财政、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相关金融行业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上,重点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受人民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对政府等国家机关、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才能真正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 3.调整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国家财政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我们应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即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系统管理、系统下拨;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即最高审计院)的业务领导。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各司其职。这样,既有利于对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又有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在全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进一步改革审计经费编制制度。应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先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逐级上报,国家审计署汇总审核后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家预算中单独列支。这对于维护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强化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当前我国分税制体制的实行,以及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职责的划分,都使审计署面临巨大的压力,即相对于审计资源来说,面临数字庞大的被审计单位的压力。这就要求强化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属地原则,凡列入审计署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应主要由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承担,而审计署专业司将主要审计中央部委、有关国家机关、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以及统一组织有关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 6.制定审计组织法。在审计组织法中,除应明确县以上设立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大闭会期间向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外,还应明确审计机关负责人员的任免程序、撤换和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职业制度等。应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同时应延长审计长的任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国家领导人与政府任期的影响,在客观上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在任期内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审计长。 7.实行审计职业制度。包括审计机关职业类别的划分、职业资格的管理、激励机制和职业道德。审计机关职业资格划分为三个类别:一是审计专业类职业资格。主要针对从事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设置,应按审计工作中对不同业务环节或类型的要求分层、分级设置;二是技术类的岗位资格。针对审计中需要的非审计类专业人员设置,包括工程技术人员、金融等专业人员等;三是行政管理类岗位资格。针对审计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设置。职业资格的管理包含审计职业资格的管理机关、各类职业资格及职数的设定办法和相关要求、职业资格取得晋升和撤消的工作程序、日常培训与管理等。激励机制要包括各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待遇、考核办法、奖励措施等。这样才能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工作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