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审计法》,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国家审计 据《审计法》和《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有关规定,国家审计或调查的对象是按被审计单位性质即经济成分来划分的,而且审计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或依法授权的资产进行监督,审计对象未提及民营企业。但从现实看,审计领域已突破了《审计法》审计对象与职责的规定,比如,经济责任审计或少量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等情况。由此而来,国家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按目前的《审计法》是不能找到依据的,或者说是不合法的。 针对前述情况和延伸审计权力得不到强化、延伸审计取证的“第三方”不一定配合的现实,新的《审计法》将不再按单位性质确定审计对象,而按国家审计立场、利益方向、应有职责加以确定,并要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民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根据形势的变化,《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经多次修订,已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纳入其规范内容,而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同类的《审计法》则没有。只有修改《审计法》,才能适应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才能在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时避免出现审计进场受阻、审计缺乏依据、审计对象与职责矛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合法或法律效力不充分或产生法律争议的尴尬。 (二)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要突出审计重点,并要落实处理处罚权限与程序 对达不到重要性水平的民营企业可以忽略或采用审计简易程序,对达到重要性水平的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的民营企业才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一般地,应该对以下六类大中型民营企业进行国家审计:一是对接受了财政无偿资金、财政有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二是对享受税收优惠较多或纳税情况较差的;三是企业职工较多而参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较差的;四是接受了国家银行贷款较多的;五是接受了国家土地划拨或优惠土地出让而土地收益较多,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的;六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参与国家高新技术研究或接受产业政策优惠等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的。同时,要落实相关处理处罚权限与程序。一般地,国家审计机关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证后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由审计机关建议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处理。但建议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的处理处罚往往因为得不到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的支持或缺乏保障措施而流于形式,审计权威性递减,国家利益受损。因而,在未实行全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之前,国家审计可增加责任追究和代位处理处罚权,即当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在限定时期内得不到有效落实时,审计机关就有权代替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转变国家审计机关的观念和民营企业的观念 第一,树立大审计观念,按照“财物资产+人力资产+环境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未来者权益”的新的会计恒等式,积极开展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的国家财政资金审计、环境审计、社保审计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树立高层次经济再监督观念,既要避免与财政、税务、银监委、内部审计、社会审计部门无效重复,又要有强烈的再监督意识。 (四)加强宣传,树立良好的审计环境 部分民营企业对国家审计的本质、特点、作用不了解,甚至是惧怕的或反感,甚至于认为国家审计是拈错拿过、“吃拿卡要”。个别民营企业在其门上挂上某某市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子,错误地认为是“四防”:防偷抢、防工商技监、防纪检监察、防国家审计(延伸审计)等。其原因除了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出现法律上的国家审计不作为,除了国家审计对民营企业接触较少甚至未接触,民营企业对国家审计产生误解,除了国家审计机关“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未发挥出来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审计对自身的改革、发展宣传不到位。因此,必须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