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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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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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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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涉嫌贪污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这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挪用公款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案件;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涉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这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三)涉嫌受贿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个人受贿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个人受贿虽然不满5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这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还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涉嫌单位受贿案件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单位受贿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判断涉嫌单位受贿案,要注意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要以涉嫌单位受贿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五)涉嫌行贿案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涉嫌行贿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涉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都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六)涉嫌对单位行贿案件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来往中,涉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七)涉嫌介绍贿赂案件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嫌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介绍贿赂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八)涉嫌单位行贿案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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