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3日,蒙古大呼拉尔(议会)通过《蒙古国家审计法》,确立了新的国家审计体制。蒙古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前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由新成立的国家审计署所取代,省一级审计监察委员会也将由省级审计长领导的审计机关所取代。《蒙古国家审计法)分为总则、国家审计机关、蒙古审计长及国家审计署人员、审计及报告、向公众提供信息、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及报告和其他共7章29条。以下其规定值得参考借鉴。 一、将制定和遵守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写入审计法 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审计应当符合公认国家审计原则和准则。第7条明确,为了保证国家审计署工作的公正,审计长应制定和遵循道德准则。审计长、国家审计署员工和任何代表国家审计署实施国家审计的人都平等地遵循道德准则。第17条规定,国家审计署应建立审计和报告准则,以便于代表国家审计署实施审计的国家审计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和其他职业审计师听遵循。该准则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和原则,包括由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建立的准则和原则。 二、对审计长的任职条件做出规定 该法第13条规定,审计长人选应是蒙古公民,年龄超过40岁,没有达到公务员的最高年限,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具有与经济、财经、会计、法律、公共行政管理或其他相关领域接受教育的学历;作为公务员工作超过10年;不得承担与审计长权力相抵触的职务和工作;不得以拥有所有权或兼职等形式从非政府组织、商业机构等获取经济利益。任命为审计长的公民应放弃党派关系。 三、对审计人员的职级做出规定 该法第12条作了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员工职位分为国家审计领导官员、国家审计受托官员、国家审计咨询官员、国家审计高级官员、国家审计官员和国家审计助理官员六级。这些职位各自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国家审计机关职位等级、补充等级和学历报酬的准予程序由审计长确定。 四、明确国家审计的形式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 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实施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财务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合理确认是否依照公认会计原则、国际和本国会计准则,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效益审计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 五、具有自身特点的审计职责范围 (一)对国家机关的审计,可以不管资金来源 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除大呼拉尔以外,不管国家机关资金来源如何,国家审计署都要对其活动实施审计。除在大呼拉尔的要求下,国家审计署可以对其实施其他审计以外,国家审计署对于大呼拉尔只实施财务报表审计。 (二)对法定个人的活动进行审计 该法第15条第1款笫3项和第2款第2项规定,对法定个人的业务活动实施审计,该业务活动应当是从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取得资金,为预算创造收入,或者由国家与地方拥有所有权与参股权。 (三)将对国家预算管理提出建议和对采纳改进情况的监督纳入职责范围 根据该法第15条第1款第9项和第2款第4项的规定,国家审计署、地方与首都审计机关要分别向大呼拉尔、地方与首都呼拉尔提交关于国家预算草案、提高预算资金效率和增加收入的建议,并将其改进情况纳入其审计职责范围。 六、对审计机关的预算和收费做出规定 该法第8条规定,大呼拉尔在国家审计署所提草案的基础上,讨论和批准其预算。预算应保证符合国家审计署开展独立工作的要求。第10条规定,地方和首都呼拉尔在地方和首都审计机关的建议基础上,讨论和批准其预算,并保证预算符合该审计机关开展独立工作的要求。 第18条第6款明确,国家审计署可以向被审计组织收取费用,保证实施财务报表审计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审计服务费的数量和比例,由管理财政和预算的中央政府组织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提议确定,并在组织的预算中得到体现。国家审计署的收费收入纳入政府预算;在契约基础上的审计所需要的费用支出,应支付给相关审计组织。 七、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做出规定 该法第27条规定了对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根据公共部门管理和财务法第63条1款的规定所任命的审计师,对国家审计署的年末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送大呼拉尔相关常务委员会。审计师应根据国家审计署批准的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审计期间,审计师具有与审计署员工一样的资料搜集相关权力。审计师不得影响国家审计署的工作。该法第9条6款规定,地方和首都呼拉尔主席团任命的审计师对地方和首都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八、对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处罚办法 该法第28条规定对以下违反审计法的责任人处以行政罚款:一是未在确定时间内报送资料或者填写需求的官员;二是干涉审计活动,对审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官员;三是逃避审计,拒绝提供或故意破坏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或者是提供错误文件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