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告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不能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 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 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掩耳盗铃。 (三)有给审计机关带来更大压力的风险 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我认为,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关于审计公告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取得政府支持,尽快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制环境将审计报告全文公开一方面与审计署的多年努力有关,但主要源于新一届政府执政思路的变化。审计署指示国务院的一个下属机构,审计报告只是政府工作链条上的一个点,没有国务院的决心,全文难以公布,更谈不上让老百姓谈论那些触目惊心的问题了。不久前对SARS及“潜艇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新政府已充分意识到,政府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对赢得社会的支持甚为重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依法办事,通过充分公开的政务信息来监督、约束政府的行为。审计机关应该抓住这一契机,充分取得政府的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将审计结果公开的法制大环境,用此约束审计机关、被审部门并取得社会支持。 (二)改变法律规范中对向社会公布的立法基点 将《审计法》及其他审计准则中“可以公布”改为“应当或必须公布”,使得审计机关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被审单位商业秘密及不宜向社会公布的事项的前提下,在法律上有审计机关充分的权利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三)建立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 借鉴美国会计总署的做法,我国也可以在审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审批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及形式,并回答观众提出的各种询问,将新闻发言人制纳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四)建立领导机制,把握原则 公告制度有其优越性,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每年产生大量审计结果,如果缺乏统一领导,各自为政,一味向外公布,反而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署统一部署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公告制度,确保该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审计事业发展。 建立审计公告制度要把握重要性和稳定性原则。鉴于审计活动的特殊性,审计结果往往含有大量的违规违纪等负面信息,这就需要权衡发布信息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形式需要慎重考虑。 建立公告制度还需把握效果性原则。审计结果公开的初衷之一就是揭露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引起社会关注,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侧重点不在揭露而在于防范重复发生,因此,在作出公告决定时应充分考虑结果公告的效果,使得社会舆论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