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纳入法律体系。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需要一个过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才刚刚起步,要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完善,逐步纳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目前应先出台规章,后制定法律,逐步提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规格。不能从立法时机成熟的理想状况下来设计立法时机还不熟的现实状况,要充分认识到现实情况对立法的制约和不利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不能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长期停留在低位阶的法律层次上,要尽快提升,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威信。从立法主体来看,应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先。虽然审计署制定部门规章在试验性、应急性、专业性立法上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效率高,但人的本性决定了权力义务的配置不可能很平衡,对自己的法律要求必然有所放低。而地方人大、政府立法则回避了上述问题,并且即使不成功的立法,也可以将其影响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从立法步骤来看,应先试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政策先导性条件已经具备,面且实践经验的积累条件也已具备。下一步应该在搞得比较好的地区或者一些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先进行以地方规章或地方法规形式进行立法试点,将目前比较成熟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地方立法试点成熟以后,以该示范法为基础,广泛地推动全国各地学习,继而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法规规范。 (二)完善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内容。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有效率地立法应该先搞好框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立法体例可采用总则分则“两层楼”的架构,其体例可分为总则、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与救济、法律责任、附则。在总则中,主要拟定立法根据、立法意图、适用范围等立法性规定及基本原则等条款。在公告的内容章节中,应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可公告正面典型,也可以公告反面典型。不仅可以公告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还可以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社会公众关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灵活掌握公告的内容。既可公告某些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结果,也可选择某些审计项目的部分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内容重点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结果等。在公告的范围的章节中,公告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告,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如人民群众特别关心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救灾资金等审计结果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对社会公示的途径主要通过电话、广播、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媒介以及互联网进行公开。二是对被审计单位公告,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公告办法可采取在被审计单位发布审计公告、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让被审计单位广大群众都知道。三是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告。公开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支持配合和监督,另一方面让他们了解被审计的审计情况和审计建议,以便更好地改善自身的工作。另外,程序设计要严密、公正,尽可能减少法律漏洞;语言表达要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和误解;实施机制要健全,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督机制,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优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环境。一要加强宣传。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新生事物,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二要克服片面认识。加强学习和业务实践,消除当前少数审计机关干部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和客观趋势,在思想上树立审计结果公告的理念,切实提高认识。三要自上而下健全组织。英国1976年组建了审计实务的公告委员会。为了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执行,我国应自上而下建立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四要专门的公告载体。目前国家审计署没有发行独立的公报。为了实现帮助公众查询的目的,体现审计独立与审计公开,建议由国家审计署单独出版“审计公报”,除了刊登审计署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规章、规定与决定外,也刊登对公共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公告信息还可以通过上网的方式获得,这将有助于节约公告成本。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设置专门的阅览室,供公民检索,或者根据个人申请而代为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