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审查 (一)价外费用的审查。纳税人在价外费用计税方面常出现的问题是一票两开,不缴增值税或消费税。通常表现为:将价外费用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或将价外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往来账户。审查时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审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应并入销售额缴消费税的代收代垫款项;第二,审查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价外费用;第三,审查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如发现运输费等收费项目,检查有无错纳营业税而漏计消费税的情况;第四,审查纳税人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如发现红字冲销额,应注意核实有无属于价外费用而不缴消费税的情况。 (二)废品销售的审查。纳税人销售残次应税消费品漏计消费税,通常表现为,将实现的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或将销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账户。审查时,应侧重审查纳税人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账户,对照摘要栏填写的内容,如有疑点,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核实是否有将废品销售收入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漏缴消费税的情况。 (三)销售不入账的审查。有些企业利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隐人耳目,实现销售不入账。这种情况多见于化妆品、酒类产品等应税消费品销往各个体批发网点,由于这类交易一般不开具发票,厂家多采用此法。审查时应注意审阅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根据“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发现问题,并对照购销合同判断有无应计未计销售的情况。 (四)红字冲销销售收入的审查。例如,在收取货款时,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直接在收入中坐扣。对这种情况,应注意审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注意有无红字冲销额,或借方发生额,如有,应进一步核实,有无在计提本期消费税时按照本期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计算的情况。 (五)组合产品的审查。对于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主要通过对纳税人的仓库、柜台进行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有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再进一步审查“产品销售收入”和“产成品”明细账,并与销售发票相核对,注意是否将成套消费品分开记账、分别计算消费税的情况。例如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及包装盒组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账务处理分别按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包将合作销售,月末提取消费税时,则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对包装盒不计消费税。对此种情况,凡属于先包装后销售的,应按成套化妆品的销售收入,按照化妆品的最高税率计算补征消费税。 (六)虚报损失的审查。对于纳税人报损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判断有无虚报的可能性。主要通过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确认报损金额,然后分析有无虚报产品损失后,将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后挂往来账户用于发放福利,或者直接用应税消费品发放福利不记账的情况。 (七)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业务的审查。对这类业务,主要是审查纳税人的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有无与协作厂家压低售价,或双方均以成本价,不计或少计消费税的情况。应注意审查“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认真审核贷方栏记录。发现疑点后,应注意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出现对应科目是“长期投资”、“原材料”、“应付账款”等,应进一步审核是否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八)自产自用业务的审查。这类情况比较普遍,是消费税审查的重点。应仔细审查“产成品”、“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账户贷方发生额,注意审核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则应进一步查阅记账凭证,注意有无同时按照该种应税消费品的同期同类售价计提消费税。 (九)包装物的审查。对于包装物业务少计消费税的情况通常的表现有:纳税人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从应税消费品收入中扣除,在收取价款时直接贷记“包装物”科目;对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及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未计算消费税;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未及时计提消费税。应注意审查“包装物”、“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包装物出售收入及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有,应结合“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和纳税申报表相对照,审查其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消费税。 (十)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审查。一些消费税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划小核算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通过商业返利方式侵蚀税基,利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协作关系,采取总公司低价生产供应零配件给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低价销售给公司的方式进行避税。因此,对生产应税消费品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或组建成企业集团的纳税人,应通过审查其“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账户,对各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价款、支付的费用进行核实,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对成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应按销售公司的对外售价计算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