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化,即国家审计人员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与其职业相匹配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享有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 一、实行审计职业化的必要性 (一)实行审计职业化,是增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途径。我国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模式,独立性偏弱。审计机关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组织、人事、经费均依赖政府。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监督职能时,不得不考虑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难以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工作经常受到各方面的干涉。同时,由于审计工作经常揭露问题,必然触及某些部门、地方的利益,有时甚至触及某些个人的利益,审计人员面临遭到打击报复的危险。加上目前国家对审计人员管理的行政色彩浓厚,审计人员难以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难以保持独立性。实行审计职业化,就是要通过建立审计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等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二)实行审计职业化,是提高审计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审计监督工作是一个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其涉及的领域经常是跨行业、跨学科的。复合型知识结构、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的必备条件。因此,审计人员在掌握本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须熟悉各项法律、政策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毋庸讳言,我国现阶段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与新形势的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同时,我国国家审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但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系行政色彩浓厚,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存在一些弊端,审计机关很难把住进人关,审计人员的素质难以得到保证。实行审计职业化,建立规范的审计职业准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实现对审计队伍的科学管理,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高素质的人员保障。 二、国外审计职业化情况 审计职业化是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审计职业化程度普遍较高。法国《审计法院法》第1条规定,审计法院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力。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意大利《审计法院法》第1条规定,意大利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裁判长、裁判官组成。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审计法院的机构为: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会、检察处、总秘书处。第30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由议会任命,其中众议院任命6名,参议院任命6名,两院投票表决时需3/5多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任期9年。审计委员从下列人员中选出:审计法院审计师、账目监察员、大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律师、经济学家、具有高等学位文凭的公务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有公认的资历,并从事其职业活动15年以上。日本《会计检查院法》第4条、第5条、第6条对检查官的任免、工资、任期、任职回避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检查官经参众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天皇批准;检查官任期7年,只能连任1次;检查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官职或担任国会议员、地方政府官员和地方议会议员。韩国《监查院法》第3条规定,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若干名监查委员组成。第5条规定,监查委员由院长提名,总统任命。第6条规定,监查委员从下列人员中选出:任职3年以上的一级公务员;任职6年以上的二级公务员;任职10年以上的审判官、检察官、军法官和律师;任职6年以上的大学法律学、经济学副教授、教授;任职10年以上的现役少尉以上军官。 三、我国审计职业化构想 在我国,法官和检察官已经启动了职业化进程,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了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分别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作出了规定,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关于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的规定落到实处,中组部、人事部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实行审计职业化,可以借鉴我国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的经验,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作出规定,从制度上确保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权。目前,我国的审计职业化可以在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审计职业资格制度,增加有关审计职业化的内容。具体讲,审计职业化应当包括对审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规定。 (一)建立审计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职业化建设,要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选任程序,统一审计人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审计人员职业准入“门槛”,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不了审计部门。同时,通过建立退出机制,使人才可上可下,将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人员逐步淘汰出审计队伍,促使审计人员不断进取,在审计队伍内部形成良性竞争的氛围。 (二)建立终身审计职业培训体系。通过职业化建设,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伴随审计从业人员职业生命始终的审计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水平,使其始终胜任本职工作。 (三)建立审计人员等级制度。审计人员等级应当是表明审计人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的确认。审计人员等级根据审计人员职务编制。审计人员职业等级的确定,以审计人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计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四)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要从制度上确保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执法公正。第一,要保障审计人员的职业权力。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第二,要保障审计人员的职业地位。审计人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上级审计机关要坚决支持审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第三,要保障审计人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审计人员的待遇,增强审计职业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