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公司制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成本相当 高从有限责任公司制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个重新签订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原有股权的转让及退出、合伙人之间的谈判成本、事务所资产的评估及处置、修订与银行及债权人之间的协议等,交易成本相当高。目前大多数事务所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因而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换成本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2.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 由于会计市场不完善、审计技术、公司治理等原因,发生审计失败的风险较大,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与其目前的收入水平严重不匹配。其结果是,一方面事务所目前的经济实力很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收入也难以担负起无限赔偿责任。那么期望通过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来提高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满足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证职能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收入的严重不对等不仅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有失公平,而且由于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着恶性竞争及委托单位的肆意杀价现象,极易导致单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冒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期望通过有限责任合伙制,使注册会计师由有限责任制下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转而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以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提高审计质量,更是无从谈起。 3.作为合伙制存在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立 由于现有法律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界定还比较模糊,尤其是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申报、认证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根本无法确切掌握注册会计师的财产数量,让出具虚假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倾家荡产也就无从谈起。这就使得有限责任合伙制下发生过错的注册会计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现实中无法操作。进一步说,即使我国建立了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并且大幅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水平,如果没有发达的责任保险制度作支撑,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也都不能对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进行有效赔偿而现实情况是,我国保险市场还很不发达,目前虽有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但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没有参加职业责任保险。因此,在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以前,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以保护投资者的目的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