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刚性执法是相对弹性执法而言的,即在审计工作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恰当裁量,处理处罚准确适当规范到位。但是,个别地方执法刚性钝化,"弹性执法"成为审计工作进一步上台阶的瓶颈。 刚性执法的意义 实践反复证明,执法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审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审计的地位、权威主要来自刚性执法。离开刚性执法,光打雷不下雨,审计工作就没有威慑力。 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实现的根本点就在于刚性执法,审计离开了刚性执法谈"三化"只是空谈。 刚性执法是规避审计风险的实际需要。 多年来,不少审计人员把防范审计风险定位在当地领导满意、行政不涉诉上,随着刑法、会计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必须更新观念重新定位。从实践看,审计最大的风险就是审计不作为、执法不到位的失职渎职行为。要真正规避审计风险,必须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审计,实施刚性执法。 刚性执法不到位的表现 刚性执法不到位集中到一点就是执法乏力、处理处罚偏宽。执法在个别人手中成了任意揉捏的"橡皮泥"。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归纳,主要有如下现象: 一是奉命行事,有法不依。个别人员怕挑担子,事无巨细,即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统统向上级请示汇报,看领导脸色行事。甚至面对人情,某些违纪问题也敢放行,至于是否合规合法则很少研究考虑。 二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在项目安排上尽量查易不查难,审小不审大,被动应付;对查出的问题少上报冷处理,拣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处理以搪塞。 三是罚公放私,情面难却。审计法明确规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既要给单位处理处罚,也要处理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然而有的人撕不开情面,该出手时不出手,为回避矛盾,一般不处理个人,实在交待不过的只象征性地处理一下以敷衍。 四是"看人点汤",有失公允。执法中看"人头"、望"来头"、观"势头",同样性质的问题,往往因被审计对象、地位不同,与有关人员关系亲疏、感情深浅因人而异。 五是暗箱操作,"互利互惠"。极个别人为了单位或个人点滴私利,以查出的问题为筹码,"你帮我消灾,我帮你解决实际需要。"心照不宣,做交易,把法律法规丢在一边。 六是简单对号,不抓源头。对违法违纪行为就事论事一处理了之,至于存在问题的原因、经办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问题该延伸的不延伸、该追踪的不追踪,不从根本上堵住问题的源头,导致"按下葫芦又起了瓢",问题频出。 七是心慈手软,放弃原则。个别人"天生"的好好先生,面对违法违纪单位人员的软磨硬缠,以情代法,该处理的不处理,不该照顾的也照顾。诚然,刚性执法不是不考虑单位实际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不能宽大无边。 八是得过且过,放任自流。面对行政机构改革,有的自感"船到码头车到站",当和尚不撞钟,对查出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谈不上刚性执法。 这类现象尽管为个别地方的个别问题,如不采取措施切实纠正,危害极大,既影响法律法规效力真正实现,损害国家利益,又削弱审计权威,容易滋生行业不正之风。 刚性执法不到位的原因 刚性执法不到位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从客观原因看: 第一,双重领导体制制约刚性执法。由于死方政府直接掌管审计人员的任免、去留等命运大权,而上级审计机关只是业务领导,下级审计执法不得不瞻前顾后,使少数审计机关职能实际降为当地政府的"内审"。因此,刚性执法还没有真正步入轨道。 第二,地方保护束缚刚性执法。个别地方少数领导把本地区的利益摆到不适当的位置,要审计机关"灵活变通"处理违法违纪事项,审计人员陷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与服从当地领导的两难之中,使刚性执法大打折扣。 第三,舆论导向偏颇影响刚性执法。审计执法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一些不适当的宣传使少数审计人员长期在"审计服务论"、"灵活变通论"、"影响发展论"之中徘徊,对审计监督职能有时产生误解与动摇。在这种舆论氛围中审计执法很难到位。 第四,法规不完善配套削弱刚性执法。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超前研究,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配套法规步伐比较缓慢,一些法规间的衔接还要探索,地方性审计法规仍有待加强。因此,审计人员在执法中只好"摸着石头过河",削弱了执法的力度。 从主观上分析,主要是极个别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具体反映在: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对审计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二是原则性差,怕得罪人,不敢动真碰硬。三是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四是个人主义作祟,搞感情投资,个别甚至以审谋私。 刚性执法的实施建议 全面提高人员素质。联系执法实际,认真地学习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切实地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刚性执法的重大意义,清除各种思想障碍,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审计人员"八不准"规定和加强政风建设八项措施,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意识。此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和内容,强化法律意识,打下坚实的法律法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