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证据材料不齐全、不充分的现象经常存在,归纳为三个方面: 1.审计证据不齐全。有些审计工作底稿描述的问题所作出的定性结论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缺乏相应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即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证据遗漏,以致有时造成判断与运用上的失误。《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有关规定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应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结论或者审计查出的证据。也就是说,没有审计证据的工作底稿,就会成为无本之木,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如某项目一工作底稿中反映某单位用于预付工程款抵顶某项规费的违规问题,但仅有一张某单位预付工程款的取证材料,最后将其定性为抵顶规费。这种没有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是没有法定效力的,将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2.审计证据充分性不够。有些审计报告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内容,缺乏相应的审计证据予以佐证,造成一些报告的审计评价、审计建议泛泛而谈,甚至雷同。 3.审计证据内容叙述不清。看不出取证的目的和想反映的问题。有些取证材料摘要栏中写明XX支出情况,但在报告中却定性为挤占、挪用、超标准列支等违纪违规问题。如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问题,审计人员往往为了被审计单位签字顺利仅将其叙述为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又如超标准列支招待费的问题,好多证据中仅列明招待费和公务费的支出数,而没有反映出超标准列支问题。这种做法造成有些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时不好接受,认为审计人员一定程度上带有欺骗性。 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证据材料不齐全、不充分,就难以得出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因此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结合职业判断深入审计取证,确保审计证据达到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四性原则”。 二、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过程中记录叙述不规范。《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以便了解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查出的问题是如何得出的,进而判断其可靠性。审计人员往往忽略对审计过程的叙述,有些底稿就是审计证据的翻版,整个问题形成的轨迹不清楚,以至于有些数字过一段时间后审计人员自己也搞不清。 2.定性及处理、处罚法规依据引用不规范。如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只对发现的问题列明定性依据,却没有列出正确处理、处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便于起草审计报告和决定时作参考,一般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写明处理、处罚建议。个别引用的法规在法规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三要素上不齐全;有的定性依据与处理处罚的口径或者尺度在同一份报告、同一类问题中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 三、审计实施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方面。(1)审计实施结果与方案所列的审计内容不一致。按规定方案中的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和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均应有相应的表述和记录,但实际工作中好多方案列明的审计事项无相应的工作底稿记录,仅仅是对审计报告中所查出问题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未曾查出问题的就不做工作底稿。分析原因有四:一是按方案要求审计,认为没有问题就未做工作底稿记录;另一种原因是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审计,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临时确定审计重点,或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三是认为这是审计工作中已延续多年的做法,审计人员已经轻车熟路,不能完全改变过来;四是认为时间有限,审计力量不足,要将所有审计过的项目一一取证和做出记录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2)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由于审计方案是在审计准备阶段编制的,虽然事前作了周密细致的考虑,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使审计方案的某一方面或工作步骤、方法等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因此,实际工作中调整和修改审计实施方案会经常发生,但绝大多数审计项目往往不注意此项工作。 2.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方面。(1)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对被审计单位情况了解太少;未能够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以至于编制的实施方案内容不完整,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2)忽略了制定审计方案时的前置工作。在了解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未对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对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未进行初步评估。(3)审计方案过于简单。内容不详细,分工不合理,对审计工作缺乏指导作用。(4)审计的目的不明确。对审计后应该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效果没有十分明晰的思路要求。(5)编制实施方案时未对各阶段合理分工,责任不明确,编制人、复核责任人、立卷归档责任人未在方案中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