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执法问题多,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1、审计准则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实施方案内容过分简单,有的甚至以审计工作方案代替审计实施方案,有的则先审计后制定方案。 (2)《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有的审计证据提供者拒绝签证的无注明原因和日期,有的需要鉴定的审计证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3)《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不少审计工作底稿不能完整反映审计人员现场实施全过程,有的只对查出问题的编制工作底稿,否则不编制底稿。 (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有的报告不提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的还不反映查出的问题,有的审计报告在征求意见前已经领导审定,实际上不是审计组的报告。 (5)《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有的审计复核人员碍于面子复核把关不严,个别审计组长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也没有尽到复核职责,而不少基层审计局由于人员编制不足配备兼职复核人员,其复核职位常出现虚设状态。另外在具体复核时也存在重内容轻程序的倾向。 2、审计证据不足支持审计结论。主要表现为: (1)审计证据不确凿,不少审计取得的证据没有经提供者签证,有的审计人员甚至认为有记录或复印件之类资料即可,还有的审计人员只用描述性证据代替原始证据。 (2)审计事实不深透,检查测试不深入。有的只初步估计一个数字即进行分析推论,有的事实没有具体内容,有的甚至错误地认定审计事实。 3、审计定性和评价不准确。主要表现为: (1)定性错误。如有的将“小金库”问题定性为“少记收入”或“收入无并入单位大账”,有的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定为漏税,等等。 (2)表述不严谨。如将挪用专项资金,表述为“挪借专项资金”。 (3)评价不当。有的前后逻辑上错误,如前面评价被审计单位“全部完成收入任务”与后面指出“基金收入未完成”相矛盾。不少审计评价超出审计监督范围,如评价被计审单位“主要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或“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4、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主要表现为: (1)引用不准确。如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其他部门超预算、超计划安排当年支出,却引用规范财政部门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其实应引用《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2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引用不具体。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只指出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又如对“小金库”问题,只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3)运用超出效力范围的法律法规。如有的引用2001年7月1日生效的《会计法》对1999年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又如引用2001年5月1日生效的《税收征管法》处理2000年的漏税行为。 (4)运用失效的法律法规。如引用已经于1995年废止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处理1996年的预算执行违规行为。 5、处理处罚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处理处罚不具体。如审计决定“你单位增收300万元,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又如“你单位会计账务处理不当,要按有关规定调账”。 (2)应处理的无处理或从轻处理。如有的审计人员对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只提出今后不得再出现类似情况,有的对“小金库”只要求被审计单位调账处理。 (3)该移送的无移送。有的审计决定连“涉嫌贪污公款”的都未能移送。 (4)隐瞒存在问题。有的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中既无处理也无说明原因。 二、原因:审计法制建设存在薄弱点和难点 1、对审计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认为审计法制工作特别是规范化建设,与审计人员少、任务重存在矛盾,对审计准则等法规不必原原本本遵照执行,只片面追求工作效率。个别单位只注重审计处罚,忽视规范审计程序,给审计工作造成很大风险。不少单位事后如碰上检查时才“修补漏洞”,补充有关资料。 2、对审计法规学习不深入,领会不深刻。特别是贯彻执行新准则更是大打折扣,如有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不严格,代拟公文要素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 3、审计法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制人员多数由业务部门直接转入,有的是将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安排进来,虽有一线经验,但缺乏法规专业知识,而由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入的则缺乏审计财经知识和审计工作经验。所以目前地方审计机关普遍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审计法制工作人才。 4、审计法制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法制理论研究滞后,缺乏对审计法制工作规律的深刻认识;审计准则法规的学习培训偏少,学习内容不够细化;现有的法规库在信息量上不足应付当前审计工作实际需要。 5、审计工作制度建设不够扎实。在国家审计规范体系建设上,偏重于审计法律规范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而忽视了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建设,造成审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而不少基层审计局忙于经常性审计业务和日常工作,对一些必要的工作制度都不能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而且对已有的规章制度也不是执行得很好。如在审计质量控制方面,按要求要实行三级审计复核制,但不少审计组都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审计部门的质量检查,连个别领导也不是十分重视。在规范审计行为方面,各级审计机关基本上按照规定建立了审计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但碰上审计中的一些失职、渎职行为还是不敢“动真格”地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