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会计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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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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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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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独立型审计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当推日本。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是一个独立于国会、内阁和司法部门的经济监督机构。现行的日本会计检查院法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国家审计法。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

      1.会计检查院:它是日本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既不隶属于国会,也不隶属于司法部门。不属于国会,却又要向其报告工作。会计检查院由为决策机构的检察官会议和实施审计的事务总局组成。检察官会议负责决定会议检查院的政策及领导事务总局的工作。事务总局在检察官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具体的会计检查事项。检察官会议由3名检察官组成,检察官任期7年,可连任一次,会议检查院的院长即从这3人中推举产生。事务总局下设一个办公厅和五年业务检查局,在厅、局内,又分别设立了若干个专业检查课(审计处),分工负责不同行业的检查事项。

      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日本的各级地方当局也均设有自己的审计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委员(通常为4名)需在得到同级议会同意后,由市长或知事任命。会计检查院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有一定联系。

      (二)会计检查院的独立性

      依据独立审计模式的会议检查院,相对其他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关而言,地位更超脱,独立性更强,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会计检查院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对会计检查院的主要领导委以检察官身份,人身不受侵犯。检察官人选要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天皇批准。

      2.会计检查院制定的有关条例具有强制性。这些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会计检查院负责,不受政府干涉和监督。

      3.会计检查院的经费预算由国会审定,内阁不得随意削减会计检查院的经费预算。

      (三)会计检查院的职责和权限

      日本宪法规定,会计检查院有权对国家收支决算和法律规定的单位、团体的会计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政府机关的收支以及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机构、审计署和企业的财务收支。审查的对象根据国家资金的多少和重要性分为必审项目和选审项目两类。列入必审项目的有:1.国家每月的收入、支出;2.国有现金、物品及国有财产的收付;3.国家债权、债务的增减;4.日木银行为国家经营的现金、贵重金属和有价证券;5.国家投资占资本总额一半以上的法人会计事项;6.法律规定必须交由会计检查院审查的会计事项。

      列入选审项目的有:1.国家所有或国家保管的有价证券、现金和物品;2.不属于国有,但为国家的利益所进行的现金、物品及有价证券的收付;3.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国家补贴或贷款等财政援助的会计事项;4.国家出资不足一半的会计事项;5.国家或国营公司所担保的借款单位的本金和利息支出;6.国家工程的承包人或向国家交纳物品者所签合同的会计事项。

      日本会计检查院的工作涵盖了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和效果性审计等各个方面。为了与有效使用政府资金的审计目标相适应,近年来,效果性审计已逐渐成为会计检查院工作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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