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现的审计委托人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避免的现象。作者认为,审计委托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压低审计价格。至于谁的审计质量高,在未审计前,单凭投标是无法判断的。如果以审计工作计划为审计质量的评判标准,那么一个计划审计范围广泛,审计程序较多,要求提供资料齐全,审计时间较长的审计计划,实际并不一定是被审计单位所特别欢迎的。 招标方式的优点只是就审计委托人而言,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则并非其优点,相反却是其缺点。在当前审计市场部分事务所恶性竞争、盲目削价“倾销”的状况下,推行审计招标办法,势必将审计市场推向进一步恶化的境地。同时,对于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谋求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树立高尚的职业形象,而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本身,把会计师事务所降为纯商业性质的单位,在投标中出现各事务所互相削价竞争的现象,恰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形象的贬低。投标中,以低价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得到的是一笔眼前的收入,失去的却是往日的信誉和今后的威信和地位。可以预料,推行招投标制的结果,必然是审计收费的降低。在本来审计收费标准相对于日益增强的审计责任和日益增加的审计风险已很难相称的情况下,审计收费的降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明显是不利的。在其发展的方向上,也将会产生误导,即把会计师事务所的注意力引上削价竞争的道路而非提高审计质量的道路。而审计收费的过度降低,收费不能弥补成本,则很难保证审计质量。作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真正做到以信誉自由竞争的措施,靠招标方式特别是邀标方式恐怕也是难以做到的。当前有些部门以其行政管理权力,有意地“选择”圈定审计资格即是可见一斑。应避免让其从后台走上前台,从暗箱操纵变成公开操作,勿为其从非法状态走向“合法化”开拓道路。 作者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出台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无疑是对当前面临形势的应对措施,建议要做出不予提倡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态度。另外,虽然可以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提供审计服务所花的成本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但实践上尚缺乏明确标准和操作性,不能有效解决或控制“自相残杀”的削价竞争。国际流行的反倾销做法,是非常复杂和费时、费力的事,不希望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重演。在当前审计收费标准尚起作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遵守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2003年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不得削低价格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