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有一个独立公正的招标委员会 目前,负责招标的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经理层及财务部门为主组成的机构负责;二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这主要是在企业制度建立相对完善的上市公司中。很明显,第一种形式存在严重的被鉴定人自己选择和决定鉴定人的现象,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更多的压力,损害了其独立性。第二种形式看似合理,但是当前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许多独立董事的选聘和报酬是由管理层决定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也很差,管理层对谁中标拥有事实上的决定权。 为了减少企业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损害,将招标业务交给一个独立、公正的招标组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由这个组织独立决定谁中标。当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所有准备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指定的招标机构,如该招标机构可由财政机关会同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指定,而且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一旦由招标机构选定的中标事务所,企业没有明确、可信的理由不得拒绝聘任中标事务所。这样大大减轻了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威胁,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应当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中标报价决定程序 在招标选聘事务所时绝不能机械的照搬普通商品采购或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法选择报价低者,应当首先计算所有报价的平均值,然后选择距平均值最近的报价作为中标报价。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防止了某些事务所为中标而进行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因为若报价过低,中标的可能性越小;二是防止了过高报价,保护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三是平均报价具有代表性,保证了审计质量,又兼顾了多方的利益,属于多方博弈结果,中标报价具有公平性。应当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事务所聘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是自主聘任模式,这种聘任制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短和最长聘任期,一年一聘,委托人有权随时解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长期聘任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此种聘任制度缺点相当明显:一方面在企业管理层对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拥有重大影响或决定权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很容易丧失独立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规定最长的聘任期,很容易造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为某一企业提供审计服务,会使注册会计师因过于熟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或与被审计人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更容易发生审计失败或舞弊,在投标承接业务的情况下,更容易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通过竞标形式招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要比原来一对一谈判的成本大大增加。因此,无论从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角度出发,还是从降低双方的成本角度出发,都应规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短服务年限,而不是一年一招标,一年一聘任。可见,在事务所投标承接业务的情况下,采用定期轮换制的聘任模式比较科学、合理。一方面,定期轮换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短聘任期,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熟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降低了审计成本,也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因不熟悉业务而出现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同时还避免了因一年一招标、一年一聘任而增加的招标、投标等成本,减少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通过招标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定期轮换制规定了最长的聘任期,防止注册会计师因与被审计单位过于熟悉或亲密而丧失了谨慎或独立性,同时,聘任期满后,通过强制轮换事务所,使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够及时发现以前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