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区分责任界限 1.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在当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许多审计人员往往将政治和行政方面的内容也纳入评价范畴,如评价某单位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行政管理手段等,这混淆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限,背离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初衷。因此,审计工作者应严格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并仅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以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名副其实。 2.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一定要注重现任责任与前人责任的划分,万不可将历史遗留问题完全归结到现任责任人身上。在评价责任人经济责任时不能简单地从现状判断,而要以历史的眼光全面地分析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评价客观公正。 3.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主观责任属于可控责任,而客观责任属于不可控责任。如果单位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责任人主观臆断、盲目决策甚至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如果是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或是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了经济指标的实现,有关责任人可以解脱其经济责任。 4.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在审计工作中,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划分也是影响审计评价的重要一环,要谨防有关责任人以“集体责任”为借口推脱责任。在明确责任时要充分了解决策的由来,要秉承这样的原则:凡是党委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应由集体负责;如果个人擅自决策造成失误的,由个人负责。例如,在对某经济项目的实施与否进行表决时,主要领导人虽然反对,但此项目却因多数人的赞同而如期实施,结果以失败告终,此种情况下,就应该解除领导人的经济责任。 (二)不断完善评价标准 规范且细化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是解决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问题的根本。因此,抓紧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已迫在眉睫。按照“先规范后完善”的原则,总结工作经验,建立科学、完备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考核体系,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更趋标准化、制度化。比如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审计后,应先分项作评价,然后再综合评价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做出的评价便有其坚实的基础,即:先查清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务收支数据的准确性,做出会计资料真实与否的评价;根据查证的事实,做出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与否的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审查和检测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做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和有效与否的评价。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最终做出被审计对象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评价。这样,审计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便能得到极大的控制。 (三)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 在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尽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有多种,但只要审计人员对具体问题加以分析,是完全可以找出合适的评价方法的。审计人员在选择评价方法时大体上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量化经济指标,尽可能地选择最合理的定量评价法。尽管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也有采用定量评价法,但它通常是一种加权的加法合成法,这种方法要求各个评价指标之间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从该评价体系中运用的财务指标来看相关性较强,存在影响评价正确性的可能。因此,现行的评价体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广大审计人员应寻求更为合理的评价方法。在当前众多的定量评价方法中,还是有一些评价方法较为适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如复合审计评价方法等。复合审计评价方法是由复合审计评价系数(MultipleAuditingSystem简称MAS)与层次分析方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相结合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型。复合审计评价方法采用了多层次分析法,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全方位、多侧面反映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审计指标体系融为一体,以复合审计评价系数的形式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这种方法采用相对标度的形式,同时又充分利用了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即在递阶层次结构下,根据某种准则和所规定的相对比例标度,依靠审计人员的判断,对同一层次有关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并按层次从上到下合成方案对于决策目标测试,并以相对重要性的权重表示,然后计算复合评价系数,进行比较做出审计评价。 (四)建立双向承诺制度,引入激励机制 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质量,在实施审计时,建议实行双向承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可靠;审计人员向单位党委和上级审计机关承诺,保证按审计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操作规程实施审计,并对审计报告中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如果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违反承诺,审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审计人员违反承诺,审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廉政责任。同时,建议在实行双向承诺制的基础上引入激励机制:将承诺纳入考评并占有一定分值,若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兑现承诺,则将此项分值评为满分,以提高责任人的总得分;着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违反承诺,则此项分值评为负分。这样,在此种制度的激励下,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提供真实资料的可靠性必然增大,这有利于提高审计评价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