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政府投资效益审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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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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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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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的效益审计,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全面性的效益审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与效益性审计相结合。众所周知,在目前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秩序尚比较混乱的情况下,财务会计数据失真现象十分普遍,如果我们的效益审计没有建立在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那么我们评审出来的效益将大打折扣,这就不同于国外的绩效审计是建立在比较真实、比较合规的基础上,效益评审就比较单一。我们效益审计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完成的基础上,再进行效益评审,并且往往前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需要耗费我们大量的精力。如某审计机关对国债资金投入的某产业项目审计发现,多计概算外投资和利息支出达19%,真实成本仅占项目完成投资的81%。如果没有前面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我们对项目效益的评审就会产生很大的偏差,效益审计的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者结合,三者统一的全面性的效益审计能够充分体现审计工作防护性、建设性的基本职能。

      综合性的效益审计:兼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我们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一个社会公共工程项目考虑的不仅是项目本身的投入产出效益,更重要的是要考虑项目建成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社会需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社会效益评价中既要考虑效益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公平原则,项目收益是否得到公平分配。此外,公共工程的环境效益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需要考虑项目建成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资源的影响,是否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是否对自然资源进行了合理、节约的利用,包括对土地、能源等各种资源的利用情况。某审计机关对一煤气制造厂项目进行了一次效益审计,由于煤气长期依靠政府补贴维持一种很低的价格水平,如果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效益评审根本无法进行,而通过该煤气厂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审,从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带来的收益评价,使我们很快得出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正确结论。这种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综合性审计也充分体现了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系统性的效益审计:将个别项目的效益情况与一批项目的效益情况、个别项目的效益情况与专项资金的效益情况统筹兼顾。往往一个项目效益好坏并不能真正说明问题,往往需要将对某一项目的效益放到一批项目、一批资金中去加以判别,如对某有国债资金投入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效益审计,科技产业是一个风险性极大的产业,一个项目的失败并不能代表整个国债资金对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失败,需要对国债资金在高科技产业投资作总量系统分析,要看国债资金对高科技产业是否有推动及拉动作用,是否带动了相关产业的更新换代和发展。这种在个别项目的效益评判基础上,对某一行业、某一方面、某项资金的系统性效益审计能够揭示一些共性的、深层次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创新性的效益审计:发挥审计工作的特点,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不能照搬投资项目后评估的一般方法,投资项目后评估在经济效益方面往往是只评不审,这种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的评价往往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而项目的后评估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往往是定性多,定量少,我们开展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必须发挥审计工作的特点,要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特别是对某一项目资金节约度的计算,这样能够使我们的效益审计真正建立在不仅能定性,而且能加以定量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效益审计更富有创造性,更有可靠性。

      为实现上述审计目标,政府投资效益审计,重点应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四个环节开展效益审计。

      1、投资立项决策的审计与评价。一个工程项目的命运首先取决于项目立项决策。一个决策失误的项目,再规范的项目管理也无济于事。因此,实施投资效益审计,应注重对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出独立评价。目前,我国投资领域普遍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损失浪费,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针对项目决策中出现的问题,效益审计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审查投资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是否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2)审查承担政府投资决策咨询业务、项目可行性研究业务、项目评估业务的各种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对项目的论证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确实可行,是否只是作个“可批性研究”去应付政府计划部门,投其所好,获得立项,致使提供的结论丧失科学性和公正性。

      (3)审查行使项目最终决策权的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履行和尊重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科学结论。

      (4)审查在投资决策形成的各个环节上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决策责任制,是否使参与投资决策的每个主体都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对投资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和评价。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性资金。目前由于管理部门和环节较多,在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必须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审计评价:

      (1)投资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被截留、转移、挪用、挤占等问题。

      (2)投资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因拨款不及时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及项目效益的发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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