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审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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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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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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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征税范围

      纳税人在经济交往中竖立的凭证种类很多,鉴别所书立的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是判别征免的主要标准。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纳税人的有关凭证,从其内容、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例如审查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或因对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造成漏纳印花税的问题。

      二、审查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根据每一应税合同的内容审查各类经济合同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看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而多纳或少纳印花税的情况。对于已完税的应税合同,以其已纳税额除以该合同的适用税率,便可核查出其计税依据的计算正确与否。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审查时应考虑其在财务账上的位置,例如对工商企业借贷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等等。此外,企业可能发生应税凭证业务的核算账户还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审查应税合同的适用税率

      主要审查有无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的问题。例如,对于受托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从高适用税率计算贴花。审查时应注意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

      四、审查应税合同计税情况

      对只载明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计算出计税依据后再计算贴花;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折合人民币后再计税贴花;到期不能兑现或不能兑现的合同,有无将已贴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情况。

      五、审查营业账簿计税情况

      首先,审查企业有无错划核算形式,漏缴印花税的问题。例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的明细账也应按规定计税贴花。其次,审查资金账簿计税情况是否正确。例如,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是否按规定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再次,审查其他账簿是否按规定计税贴花,除总分类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等,是否按件贴花。

      六、审查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情况

      主要审查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权证四类证照,看其是否在领受时按件贴花。在对上述应税凭证审查时,还应当注意对免税凭证的审查,防止纳税人混淆减免范围,漏计印花税。此外,还需关注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履行完税手续,有无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情况;已贴花有无未注销或未划销的情况;有无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问题;对平时“以表代账”的纳税人,应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后,有无未按规定贴花完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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