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舞弊造成重大财务错报的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究竟应担负何种责任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我国审计准则“错误与舞弊”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而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指出:“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或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及舞弊”。可见,职业界对于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定位基本上和其他国家一致。即只要求合理保证报表不因舞弊等导致的重大错报,不要求绝对保证发现所有因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事实上,无论是从技术,时间,还是成本效益原则各个角度看,审计师都不可能百分百的查出客户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更不用说是银行、券商、公司串通的舞弊行为。但问题在于《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关于其间“过错责任”论点并不能成为审判类似舞弊案件的依据,只能说是职业界一厢情愿的想法。当投资者因企业的舞弊行为遭受到了损失,而审计师仍对财务报表提出无保留意见时,法律界和社会公众通常无视会计师行业的理论体系,而仅仅从法学上“真实性”的定义出发,认定审计人员没有恰当履行责任。使得对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的判定变得没有根基,对于其应承担的责任的判定也变得缺乏客观公正性。 2、过于原则化的审计准则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缺乏对于如问审计舞弊报表的详细指南、也没有提供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因素。这一方面会使得法律界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无限的拔高,另一方面,也使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舞弊审计质量难以提高。2002年7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技术提示第一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通知提供了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一些预警因素,希望能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但事实上,该技术提示只是一些因素的简单罗列,缺乏有效的舞弊审计的思路和程序。而且罗列的因素过多,又没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几乎每个被审计的公司都存在一条二条。如果预警因素使每个公司都成为怀疑的对象,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预警的意义。 从河南华为的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虽然有《技术提示》,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他们缺乏发现公司舞弊系统的有效手段。当面对宇通客车这样银行、券商、公司联手舞弊,舞弊方式又是和普通舞弊大相径庭的“削减资产”时,注册会计师能采用的方法是少之又少的,能发现公司舞弊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零星的几条预警的因素,而在于有没有一套有效发现舞弊的概念框架和具体的审计程序指南。 和美国的舞弊审计制度中的较为完善的舞弊审计模式相比,我们的舞弊审计准则显然是缺乏实用性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准则的制定要和学科研究结合起来。很多西方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采用模型评估舞弊风险和无辅助条件下评估舞弊风险系统相比,模型的判断更加精确。这是我们要从模型和程序的角度为舞弊审计提供指南的理论基础。虽然美国也经历过类似我国罗列“红旗”舞弊标志的阶段,但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多位学者就致力于研究不同的“红旗”的和舞弊的关联研究,并通过这样的研究对于“红旗”标志进行了甄别,提炼出和舞弊高度相关的预警标志而剔除了实践检验并无多大预警作用的因素,从而使得“红旗”能够真正成为帮助发现舞弊现象的标杆,而不仅仅类似于《审计技术提示》那样纸上谈兵的归纳。因此,建立科学的舞弊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的舞弊审计实践提供有效的舞弊发现模式和思路、程序是当务之急。如果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准则能为注册会计师的揭露舞弊财务报告提供有效的指南和对“职业谨慎”概念进行具体指导。那么河南华为发现通宇客车舞弊的概率将大大上升。就算舞弊没有发现,执法者也能通过考察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舞弊审计的具体模式、程序来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这样在保护了投资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审计行业本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