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延展、细化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中的重要内容,将审计委员会定位在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上,并赋予审计委员会详尽的工作职能。对其管辖的所有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其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符合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这是关于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模和成员构成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三个委员。每个审计委员会委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其任职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原则进行解释)或者必须在加入审计委员会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另外,必须至少有一名委员拥有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同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原则进行解释。 三、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要求。除了符合证券交易法10A-3(b)(1)项的规定之外,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必须符合303A.02项的独立性规定。 四、关于审计委员会目的和职责的具体规定要求制定书面章程加以明确。具体如下: 1.建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审计委员会存在的理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最终准则认为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必须是协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公司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独立董事的工作表现、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以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绩等。当然,还包括编制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包含在公司年度股东委托书中的审计委员会报告。 2.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最终准则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应包括:1)每年获取并审查独立董事提交的报告。2)与管理当局、独立审计师一起讨论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在“管理当局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项目中进行公告的财务事项。3)讨论公司收入公告及向分析师和评估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收益指南。4)讨论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政策。5)分别与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师(或其他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和独立审计师定期会面。6)与独立审计师讨论所有的审计难题以及管理当局的反应。7)制定清晰的关于聘用现任或前任独立审计师的政策。8)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五、应该有明确章程规定评价审计委员会的年度业绩。 新的公司治理准则检讨了以往审计委员会工作不力的弊端,更加强调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实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过程中,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迈出了重要一步。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初衷便是在董事会中寻求一支独立的治理力量,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重视。正如西方国家的一些CEO认为:在萨班斯法案的时代,审计委员会手握重权。与之相适应的一种普遍观点便是:“目前审计委员会位于公司治理舞台的中心”。